另外水庫雖是公共財,但是由本處營管的水庫,簽訂合約的使用範圍是水庫開放許可申請範圍,不是整個水庫的水域,太陽能動力船行使的部分是我們開放許可的範圍,因烏山頭的蓄水位高低,造成兩邊淺灘的上下水位差別很大,因此本處是在比較開放的水域才有開放申請許可,其他的水域是沒有開放的,以上說明。
第三次發言,有關烏山頭觀光旅遊集團的建議部分,建議到時跟本處再進行協議,針對提議的部分依據契約來討論雙方可以認同的方式。
第二次發言,針對剛才的提問,水域部分已交給經營業者作太陽能動力船的行駛,之前討論的結果是因為開發動力船的行使,像一些小型的人力船或者其他部分開放的話,其實對於太陽能行使路線有一些扞格,因行駛水域已委託經營業者經營太陽能動力船的行駛,所以不宜再開放其他私人申請,以上說明。
管筏是因為當作救生使用,依據烏山頭水庫水域的使用管理申請項目當中是以救生艇為主,所以你們申請管筏的部分,本處要求是如提出合格證明,我們還是會同意,以上說明。
針對剛剛烏山頭觀光旅遊集團的意見,第一個是針對手搖船的部分,烏山頭觀光旅遊集團與本處訂有委外經營契約,目前業者除太陽能的觀光船以外,尚有其他經營的項目規劃,但是因為依據合約的精神,本處還是建議於重新訂定契約時,再將手搖船或者是人力船的部分再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