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
血統來源的資源也是重要的,但是這兩者並不衝突,這個是我希望釐清的部分,謝謝。
所以我覺得剛剛白麗芳老師談得滿好的,有沒有人來提供好的支持系統、好的照顧,這一件事是重要的。
但我認為不應該把自然無限上綱,比如釋字第587號在談的血統問題,正好不是人工生殖造成的,而是異性戀的男女在婚姻關係中,出生的小孩如果是受胎期間出生會受婚生推動,丈夫會被推定為孩子的爸爸,但事實上有可能血統真實的父親是別人,這一號大法官解釋完全是跟人工生殖沒有關係的,而且是在談誰有權利提起這個否認之訴、否認這個親子關係。
大家好,我是許秀雯律師,剛剛應該是丁老師提到釋字第587號,用來論證其實自然、孩子知道自己的血統來源,其實我個人非常認同一個部分,確實我認為滿多孩子如果是用人工生殖或者是某些狀況,可能會想要知道自己的血統來源,這件事沒有所謂的好壞,這個會變成機制上到底要不要允許非匿名的捐精。
再來,有關於歧視是性傾向等等種類、種族的交岔歧視,還不能結婚,且現在還沒有辦法結婚的女同志,不論是單身或者是想結婚而結不了婚。像我們在CEDAW的一般性意見,像28日及35日的一般性意見,我們都可以看到CEDAW委員會是非常清楚要被禁止的,因此今天談單身女性有沒有生育自由或者是生育權來使用人工生殖技術,勢必也會牽涉到歧視問題,藉由有無婚姻狀態來作區隔、使用人工生殖技術,看是不是構成歧視,我覺得這個是一個重點,謝謝。
再者,依據CEDAW的精神及相關的一般性意見,我們可以看到在非常多的解釋裡面,其實CEDAW委員會特別強調,不應該在不同的事項上,也就是不應該因為婚姻狀態而對婦女差別對待,也就是所謂歧視的問題。
第二,有關於CEDAW來談婦女的健康、生育自由等等的議題,CEDAW沒有一般性建議、既有的意見,是比如人工生殖不宜保護,絕對沒有這樣的意見,我先澄清這一件事。
如果今天是要談修法的議題來界定單身,恐怕有別的增加其他條件來界定使用資格,如果來談單身的話,是否會有無婚姻狀態來判斷。
第一,在法律上界定單身跟社會學或者是個人意見,有一個很大的區別是,法律上我們界定單身,目前依臺灣的制度,只能依據有無結婚來判斷,所以這跟其他的社會狀態會是兩個不一樣的事。
我想就這個階段來補充兩個意見:
雙親的。
你現在用主要是異性戀的樣本,從本來有的變成沒有父親,然後來推論父親角色的不可取代性,這個在學術上應該有很多站不住腳的地方。
還有運用到現在這一個議題,作為反對單身使用人工生殖的資料,是否在學術上是適合的?因為學術上更適合的,應該是找曾經使用人工生殖的單身者對比已婚者,來看他們子女的差異,這可能是在學術上比較可被接受的一種比較方式。
因為衛福部並沒有提供確切的資料來源,因此我建議我們對於這一些資料,衛福部今天所做的詮釋,應用到單身生殖議題上的適切性,表達學術上的意見,認為恐怕是非常不適切,因為我們依據這僅有的資料去核對,找到三筆應該是他們指的資料來源,然後有以上這些評論。
這樣子非常形式化的字形,把不同家庭類型的差異直接歸到父親的不可替代性是有問題的,最重要的是,我們認為應該要細膩地探討:第一,失去父親的家庭究竟是欠缺怎麼樣的家庭功能?失去父親的家庭通常伴隨著什麼樣的危險因子,因為這個可能肇因於父母親關係不睦,或是因為離婚、分居等等,所謂家庭瓦解對子女的衝擊,所以這些可能不是合適的研究資料,請衛福部參考,謝謝。
但是這樣的狀況之下,這三個因素混在一起,變成父親角色的不可取代性,這個在學術上是很有疑義的。因此按照我們釐清教授的見解,除非我國是要討論廢除離婚制度,否則目前引用第一份跟第二份的研究證據,其實是沒有助意的,其實同樣第二份證據研究也檢驗對女兒的影響,結論其實是對女兒沒有影響。
過往其實對於父親、子女的這一件事,這一些被研究的家庭都同樣經歷了家庭的瓦解,本來是雙親,後來當成單親,多半是異性戀家庭本來是有父親,後來變成沒有父親。
第一份跟第二份的話,其實基本上是比較異性戀家庭裡面有沒有父親對於子女的影響,所以它會牽涉到幾件事,第一個是家庭的瓦解,比如因為離婚、分居等等,第二個是親子功能的問題,第三個是父親的角色於養育小孩是否不可取代的。
我們依據這一些資訊請教了伴侶盟的理事,現在台大心理系的李怡青教授,查證了一下,這三份研究這樣子用,恐怕在學術上有很大的問題,第一個是英國研究、第二個是澳洲研究、第三個是加拿大的研究,先說第三個研究,第三個是加拿大的RIMUHC的研究,事實上應該是針對老鼠,延伸到人類,可能這一個推論是否合適是滿大的疑問。
因為其實我們看到衛福部引用了三份主要的研究來作為反對意見的代表,其實沒有看到原文的引註,也許之後可以再請衛福部提供。
大家好,我是許秀雯,我針對剛剛衛福部的報告,我想請衛福部確認一下這個資料的引用。
我是許秀雯,也是臺灣伴侶權益推動的理事長,跟這一個議題的關聯,最主要是因為包括我們在釋字第748號之後,我們也想瞭解政府在這一塊法制方面的相關整備,如何真正的落實性別平權及反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