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部分係指無指揮監督部分之社員)。
社員與合作社如果是承攬,社員本來就可以自己承攬工作,檢核表內容主要是檢視如果是具有僱傭關係的勞工,是不能用個人名義來承攬工作,當然就不能用自己的名義來招攬相關的工作,這個也是判斷是僱傭或者是承攬的判斷依據。
這個部分恐怕沒有辦法現在就馬上回答,以上說明。
剛剛各位提到所謂的合作社大會上所訂出來的規則,是不是就是所謂的工作規則?因為這個部分還要去看訂出來的內容所涉及的深入跟明細,才有辦法去做判定。
檢核表的項目很多,我們現場也有幾位勞檢員,這個部分應該很清楚,他們還是會依照不同的項目來做綜整、判斷。
我舉一個例子,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361號的民事判決,其實目前的法官在認定所謂的是否具有僱傭關係,都是從寬認定,如果是部分的從屬性,在法官的認定就會認定僱傭關係是成立的。
在這個檢核表的每一個項目,並不是你符合一項就具有所謂的僱傭關係,而是綜合判斷。
針對是否具有僱傭關係的個案判定,主要以從屬性為原則,勞動部依照相關的勞檢個案跟法院判決案例等修正出來的檢核表可作為判定的參考。
政委好,今天參加會議的各位大家好,我是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專員許瓊月,很開心今天參加這個會議可以針對主責的業務跟大家進行討論。
勞動部的部分,因為有關於契約範本第8條第16款、第17款已經有跟內政部達成一個共識,所以這個部分並沒有補充意見,謝謝。
政委、各單位代表大家好,我是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專員許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