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主管機關是社會局,也發了函,回過來的結果都是一樣,好牧人可以是一家公司,我也是一家公司,因為我們另外提出申請,如果我們有合資的話,這個會不會牽扯到其他的問題?
再來,如果按照個案的方式要變成通案來講的時候,今天依照這一個流程來走,經濟部同意他設立,像我剛剛所說的前提是如果這個部分是可以有兩家共同合資的話,我是不是要走這一個程序?走完並核備之後才進來,這個我今天想要提出來的概念。
如果一旦進去的時候,就會牽扯到這個法人50%的機構裡面會有兩個法人,當然可以用股東配比的方式來做,但是還是會牽扯到另外一個問題。
第一,如果以好牧人來講,投資閉鎖性社會企業,佔了50%的股份,我是不是可以投資?如果我喜樂福要投資,請問是在前面的50%勞務信譽的區塊,他佔30%、我20%,或者是他佔50%,我是在50%以外的另外50%,或者是他是1%……又或者是我是股東,他佔50%、我佔50%,這樣有一個問題,也就是協會不能用捐款的模式來投資,如果按照這一個案子來走,好像只有一個法人可投資一家公司,第二個法人是沒有辦法進去的。
另外有幾個想法,今天談到閉鎖性有限公司的設立,社團法人來擔任發起人,像這樣的案子,目前是以個案的方式來走,這樣的案子仿佛看到一件事,是不是只有一個法人來投資所謂一家閉鎖性的社會企業,會牽扯到幾個問題:
剛胡老師提到一個很棒的概念,也就是用企業影響力來作判斷,並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但是跟單位合作的過程中,這個案子要不要給我們承接,評比的方式基本上還是用KPI,也就是今天能夠達到原本設立的標準,可是我覺得政府機關是不是可以用企業影響力來作通盤的檢視、標準的方式及量化模式來作為基準,這個是胡老師在提的時候,我覺得是這樣的回應。
我先回應胡老師剛剛所說的一件事,我覺得這個是非常棒的想法,一個NPO組織如果跟政府機關有一些互動,在優先補助或者是怎麼樣的過程,他們會提到以KPI來作為標準,也就是你的盈餘有多少、達成率是多少,就是以KPI來做。
各位夥伴大家好,我是台中市喜樂福關懷協會理事長,我姓解。因為台中市政府有發文說我們是不是可以成為閉鎖型社會企業,因為我們的主管機關是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希望這一個議題能夠有所幫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