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這邊是有統計過,台北市的部分一年大概處理六十幾萬件,警察局裡面可以處理是31人,一個人平均八十幾件,有的多有的少。
這個是事實行為,當時會訂定這個是發揮協作精神,但目前因為有負面效應如惡意檢舉。
警察舉發有分兩種,一個是攔檢,會給陳述的機會,7之2是逕行舉發,或是不適合攔截的地方就是用法條來限縮項目,結果民眾檢舉比警察還寬鬆,警察逕行舉發的他也可以,所以要限縮警察不能做的,沒有當場陳述機會的就叫逕行舉發,就是拿這個限縮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