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還有一個日本跟我們一樣,但日本也改了。
保護機關是這樣,我們研究的邏輯這樣,也就是必要性,到底全世界是怎麼做的,我們先講結論,全世界只要有個資法的國家都有獨立機關、獨立的專責機關,只有臺灣沒有。
其實解釋也都是丟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來是資料在地化,所以現在是兩個問題,我們現在就是切兩大塊來講。
民事的部分太完美,但是刑事責任的部分,我過去在法務部待過,因此大概對於這部分稍微熟悉一點,有一些淺見。話又說回來,一部新的法律如果有新的刑事責任,擔保權會比較敢放寬,這一點我心裡是知道的,因為有龐大的國家司法幫忙追債,債務人跑掉的時候,如果不透過通緝是找不到人,動產擔保交易的案子,我們一收到案子都找不到,因為人都跑了,就通緝,接下來人就抓到了,抓到以後就會還錢(笑),所以擔保權人會有可能比較願意放,因此我說這一點其實心裡沒有定見,提供給研修團隊參考。
第三,登錄不實常常會跟詐欺罪扯在一起,詐欺罪是五年,而這個是只有三年,從一重處斷根本用不到。
再者,這一次指定登錄不實,原來《動產擔保交易法》連隱匿那一些都有處罰,為什麼這一次只處罰登錄不實?我沒看到說明。
坦白講,我個人並不否定要用刑事規範,我只是說跟這一個法案性質很相近的《動產擔保交易法》,過去從有刑事變成沒有刑事。這一部法要增加刑事責任,你要說明,為什麼跟《動產擔保交易法》比起來這麼特殊,要有刑事責任?
(三)避免訴訟資源浪費:96年的時候訴訟資源非常稀少,現在一樣稀少。
(二)為促使債權人於放款前確實評估債務人之還款能力及信用:也就是債權人不要一直依賴刑事的保護,在放款之前要好好做評估,因此是「促使債權人於放款前確實評估」,都不好好評估,一出事就找檢察官跟法官幫你催債,臺灣最大的討債就是檢察官跟警察,也就是自己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一)動產擔保交易法為明示特別法,本質上為債權債務關係,如以形式責任相審,將模糊其原有私法上之面貌:這個是不是單純的明示上的關係?
第五,我發現以前都沒有討論過的是第47條的罰則,我特別把96年動產擔保交易修正的立法關係文書今天特別翻出來,為什麼翻出來?當時我當檢察官的時候有起訴,那時案子還不少,後來沒了,為什麼?因為修法了。修法的關係文書上,本來從有刑法罰則變成完全除罪化,理由有三個:
第四,有關於第14條,我非常贊成的是,我們應該設立統一擔保線上登錄制度,但是統一擔保就會被誤解,會將動產擔保交易一起納在這個網站,但是剛剛長官有提到目前動產擔保登記是非常分散,其實那是不好的,這樣才是好的,但本法目前管到企業資產,因此這個部分建議是不是用什麼樣的文字再修飾,這都還是小部分。
第三,第6條之1立意良善,列出了本法沒有包含的資產,很好,很負責任把目前已知列出來,但是未來可能會有增加、未知,比如綠能產業等等,會有新的資產特別法出來,因此建議增加第5款,也就是其他特別法所訂之資產。
第二,有關於第6條,這一部草案是我看過很多草案裡面非常完整,包含法律的架構,因為物權是非常複雜的法律,法律的文字其實寫得非常細,我很喜歡這一部草案。但是出現第6條之1,草案很少會有「之1」,當然我知道這是因為在整個研討的過程中一直刪刪減減,建議行政院最後如果採用這一個法案提到立法院的時候,應該要調好再順一次。
第一,最重要的是有關於第2條有關於主管機關,我理解為什麼寫法務部,因為總是要有一個提案的單位,但是並不是我心目中的單位,因為法務部、經濟部、金管會三個被點名的單位,其個性、價值觀、專業完全都不同。法務部會著重在登錄是否實在,因為要抓防弊;金管會會放在貸款的後來償還比例多少,重在安全性;經濟部比較可能站在多少人來貸款,有無徹底解決中小企業跟微創企業的問題。雖然這一條文字最短,但是這個是最重要的,主管機關選錯,這部法就會失敗。
因為我手上有草案,我就按照條文順序來說:
我創業五次,還沒有成功(笑),所以一方面站在產業的立場、一方面站在法律的立場講。
大家好,我是達文西法律事務所的葉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