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打疫苗,也會得到肺結核。
大型狗沒有攻擊也沒有罰責,如果他沒有牽繩跟放到籃子裡面,政府是沒有罰責可以處理的。
遇到顏老師,我再跟他討論。
(便利貼中)人為控制的部分是不是可以改「影響較小」。
牠進去會把上述的病帶給野生動物。
對,只針對保育類野生動物是有罰責的,一般類沒有。這裡加一張便利貼(加貼便利貼)。
如果有騷擾到保育類野生動物,就違反第18條,就會有半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不影響他人及其他生物」,因為對植物也會破壞。
是不是要加「其他生物」?
不影響其他動物的權益,這個定義是你們自己定義嗎?
那個計畫是防檢局委託,我怕到時跟他要,而他不給,因為那個是蔡科長委託他們的計畫。
中興大學邱博士有調查野生動物致死的原因,死亡的比率是有被狗攻擊,還有穿山甲都被狗咬死,我們會後再請中興大學的邱老師提供。
日本,日本和我們比較接近。
味道。
以前這一些動物都是因為人類的開發被趕到山上去及我們營造一個平地森林園區,讓他們做一些帶狀分布,因此這裡面會設的平地森林園區有其生態價值,不單只是遊憩價值。
鰲鼓那邊有黑面琵鷺,在花蓮的大農大富還有鼬獾、野豬這一些動物。
在西拉雅很遠,風景區要針對個別的主觀資訊,以我以前的印象,有生態景觀區,所以不太一樣,可能還是要請你們找觀光局來看。
要看風景區的地點,因為風景區的範圍實在滿大的,可能有一些在潛在地區,也就是要注意,範圍不明確,並不是像森林遊樂區跟國家公園,從海邊跨到山上。
老師認為不應該是野生類保護區的野生動物,像鼬獾、山羌、水鹿。
但是協作人還是覺得想要完全禁止,我說這可能還是沒有辦法做到,但是我們已經達成協議,我們會為了他召開相關部會,像原民會、畜牧處、林務局、農民團體的小型座談會,因此目前在提議程、建議參與的人員,等到把想要說的事情、邀請的人邀齊之後,林務局就會召開座談會,。
當時有做個決議,因為在套索的禁止上不太可行,因為還牽涉到農民的權益、原住民文化權,因此是朝著研發金屬式的套索,限制踏板的大小跟重量,讓黑熊、或者長比較大的動物沒有辦法觸發踏板,也就是體重輕的沒有辦法觸發,這個是當時的會議共識,現在在爭取第二預備金推動。
目前政院的政策是要修法把獸鋏完全禁止,但是山豬吊的部分有涉及到原住民文化權的維護、農民作物防治山豬的議題,所以在去年中秋節之後,因為大雪山7-11中套索之後,我們也有召開座談會,邀請農民、生態學者、野保的團體來討論這個事情。
政委、各位夥伴大家好,有關於山豬吊的提案部分,經過林務局與提案人進行溝通,因為去年已經針對獸鋏有辦過類似的協作會議了,在辦的過程也有把山豬吊的使用入討論的內容。
回去可以看看有沒有被抓到然後不是金屬的。我們跟山上原住民朋友跟獵人,到現在還沒看到塑膠或非金屬的東西。
適用是野保法,現在大多狩獵使用是套索,因為社會上覺得使用獸鋏不理想。
跟所有部落代表開會時,他們有說沒有這傳統,原住民族耆老不覺得這是應該做的事情。
這施行很久了,沒有任何個案。
從我辦野保法跟狩獵規範開始,從來沒有類似獸鋏的東西被移送或裁處,原民傳統工具在我們看起來,除了金屬獸鋏之外沒有任何被認定為獸鋏,雖然想要避免未來困擾,反而會被誤以為是會使用。禁用獸鋏是動保觀念,原住民族傳統獵具可以選擇,不用金屬獸鋏只是希望不會被適用,但這跟傳統狩獵文化是牴觸的,禁用獸鋏不會影響傳統智慧。
狩獵應回到文化傳統,如果非金屬獸鋏不是傳統就有,拿這個卡全面禁用獸鋏政策沒有道理。
這樣不會排除,只會更模糊。
農產品價格波動比較小,可以去估計。這是農民一般的講法。
只有統計電網之後有多少損益,因為那不是天然災害。
回到函示,是或不是就好了。
為了要防止這些動物,你抓到他,對人也是一種危險,像你抓到狗,或者是抓山豬,一般的民眾要自保,我們覺得適當的工具跟適當的管理方法也可以避免用有傷害性或者是要百分之百捕捉他的工具來處理。
有的時候民眾要抓動物並不是吃他或者是利用他,而是要防止他的危害,剛才的大哥建議在國外有一些獸鋏,獸夾閉合時其實是有3至5公分間隙,主要是有嚇阻的效果,讓動物被夾後可以掙脫不會受到傷害,並藉由獸鋏的動作跟聲音之後就不敢再進來農地,其實未來也可以發展這樣的獸鋏。
大家好,我是農委會林務局野生物保育科科長翁嘉駿,謝謝大家。
我們會比較推薦動社。
這個可以,我們有認識。
這是文化跟實際生活部分,還是由主管機關比較好。
屏東。跟花蓮、台東。
而且狗會讓獵物跑掉,所以流浪狗還有其他問題。
現在狗是越放越山上,放TNVR時狗都放山區去,遇到烏來的原住民他們也很氣,也常常夾到原住民的狗,所以很難講,現在都市不能放,以鄰為壑都放到山區去。
農民這一塊。我們覺得不應該用捕獸鋏做野生動物處理。只剩原住民那一塊而已。
我們不是法定表格,是業務需求要去統計轄區內,針對需求去填,想知道時間、地點、區域,要怎麼打我們不太管。
應該會比原民會多,因為所有案件都會來,只是沒有工具。
我沒看過他資料,但我可以確定我們會有所有狩獵申請案,但沒有獵捕工具。
法規沒有說結果要報我們知道,但每年監察院都會跟我們要,業務上我們會要求縣市政府回報,但有些地方政府覺得他們是原住民族,這東西不該由農委會管,他可能發原民會不會發給我,資料會有落差。
我們局的立場覺得獸鋏是傷害比較大的,禁止使用,但是要看原民會態度。
這種議題通常偏動保。
理論上是重疊的。因為當初獸鋏議題在原民會有開一個會,與會的原住民代表認為獸鋏不是他們的傳統獵具,所以當初訂這附表時沒有放獸鋏。原住民合法狩獵時依法規來講是不會使用到獸鋏,但事實上每個原住民對傳統獵具定義不同,開會時可能是一般比較會做原住民代表,可能是在都市生活的,就覺得這不應該有,就不包括獸鋏,但鄉下可能覺得有用,所以你跟原民會要資料,有沒有辦法要到獸鋏,應該是要不到獸鋏。傳統獵捕具可能是獸鋏或套索,那民眾想知道狗的獸鋏這是不一樣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