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各地方政府受理外送員的爭議時,也是據此來判斷,因此就目前身分認定的部分我們也有作處理,以上就身分的認定部分先簡單回應。
我們知道尤其是外送員跟外送平台業者間有身分認定的困難,所以我們在 108 年的時候,訂有「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視表」,以勞動契約從屬性作為認定標準,提供各界作為判斷的依據。其實在這之前並沒有很具體明確的認定標準,我們在 108 年歸整了大法官解釋、法院判例及相關行政解釋,做出了相關認定原則及檢視表,供各界來參採,以作為判斷的依據。
我這邊針對外送員跟平台業者的關係來作說明,我們知道外送員跟外送平台業者的約定可以是僱傭、承攬或者是委任的各種不同型態的約定,基於私法自治跟契約原則,我們予以尊重。
有關於原民台承攬的問題,針對這個議題今天立法委員有詢問部長,部長表示會請相關單位進行瞭解。另為使政府部門合理運用勞務承攬,勞動部亦於105年2月4日發布「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以明確勞務承攬關係,並提醒各機關注意承攬廠商派駐勞工之相關勞動權益。至於 有關於假承攬、真僱傭的部分,我們的態度是依事實個案認定,凡經認定具有僱傭關係,就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範,不會因為其掛著承攬,來規避僱傭關係雇主應負的責任,以上。
至於職業災害勞動保護法的部分,因為最新的進度我沒有掌握,所以沒有辦法回答,謝謝。
有關於勞檢專責機構,有些地方沒有勞檢員的部分,就我所瞭解,六都勞檢權已經回歸到地方政府,但是其他縣市仍然是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中、南的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來負責,基本上應該不會有沒有勞檢員的區域。
另外,有關於大學周邊所謂的打工地圖,很多商家違法的部分,其實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每一年都有做專案勞動的檢查,這個部分可以補充說明一下。
關於委員剛剛有提到勞基法修法以後,高雄地方好像宣導不是很足夠,據了解勞基法修法以後,我們勞動部都會和地方政府合作進行大幅度的宣導,剛剛委員提到加強宣導的部分,我們會把您的意見帶回去跟相關單位反映。
有關這個議題相關單位的同仁今天沒有來,我僅就我可以回答的部分先作說明。
首先感謝吳委員對勞動部努力的肯定,有關委員請我們將107年新增的項目增列進去,這個部分我們會後會增列。第二,有關技職司提到有請勞動部提供協助的部分,我們都予以協助如勞動師資名單的提供。
勞動部補充報告一下,其實勞動部在剛剛林委員有提到檢視教科書的部分,其實勞動部在去年就開始進行針對國中、高中及小學的一年級課程,我們是分四年來進行檢視,一年級的部分大概已經初步完成,我們也會把相關的資料提供給教育部及相關的書商來做一些建議修正的意見,以上。
有關於這個案子的本文,第9頁是勞動教育促進法,目前勞動部的想法是,這個就是暫不參採,全案是部分參採;委員,就這樣嗎?
第104頁第11點是自行追蹤,並沒有解管,這個是具體回應一下。
解管的部分,我們針對這個方案來進行解管,有關於總統提到的政見,我們都持續在做,並沒有要解管。
剛剛主席有提到兩個部分:第一,宣導提升勞動觀念方案的部分,不限於在校的學生,還有包含已經離開學校的社會人士都有包含在內,像是我們有跟國防部合作服役、退役的阿兵哥、醫護人員、上市櫃公司人員、雇主面等等,這個都是在跨部會合作的方案裡面都有納入了。
有關於剛剛委員所提的,建議我們要跟教育部合作並到校園宣導,我們會按照委員的指示來做。
但是這個方案要等到一年後才能評估成效,再看看是否有研訂勞動教育促進法的需要,因為這個方案執行一年,我們才會建議是不是可以先解除列管,謝謝。
非常感謝青諮委員在去年的時候,協助我們研訂所謂推動「提升勞動觀念」方案,這個方案其實在去年11月22日報到行政院同意,我們在12月7日函知各單位及相關單位一起來推動這樣的方案。
這個案子有關於是吳馨如委員所提有關於勞權教育的案子,這個事前勞動部各項辦理的情形,我們事前有跟吳委員溝通及說明,我們希望這個部分可以併入總統青年政見案號11列管辦理,以上報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