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
乙類授權條款各機關訂定,是否中央可以給參考,避免差異過大?
要有明確的金額和計算基準,部會比較敢放心做。
原來規費法是公法,Open Data、收費資料則是私法,這很清楚。
有些 Open Data 是現有規費法會收費的部份,那現有的規費法之辦法是否要檢討?
這個部份,我們的同仁也在問說,那原先公法性質之收費,是否也要檢討成為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