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實務上要考量參加國際競賽獲獎之選手,是否具備法令所規定聘任職業訓練師所需求的資格條件,如不具備,以聘用人員則較有機會進入政府的職訓體系來貢獻其所長,以上補充報告。
聘任與聘用人員是不同的用人制度,可是都是屬於人事法制的一環,聘用人員是用契約,不適用勞基法,權益是根據政府機關聘僱人員相關的人事法令規定。至於聘任跟聘用人員之差別,在於聘用人員基本上是根據業務的職責程度,區分職務等級,依據各等級職責程度設定進用資格條件,基本上只要透過學、經歷符合,即可由機關依業務需要聘用。至聘任人員基本上類似教育人員人事法制,必需經由資格審查進用,亦有一定原因始得解聘,因此在穩定性上較等同公務人員。
至於勞動部建議聘任職業訓練師依編制員額數再增加部分,因機關的員額數量是依據業務量相對配置,目前職業訓練師聘用及聘任人員之預算員額總數有221人,如需再增加人力,須視當前職業訓練的業務量相較過去有無成長,核實評估。
職業訓練的主管機關是勞動部,如果勞動部審酌目前業務狀況,在職業訓練師的進用數,或聘用或聘任人員的比例,有必要作調整的話,人事總處將務實評估並研議其適當用人方式。
在雙軌運用的情況下,目前對於聘任及聘用職業訓練師設定一定比例,聘任人員進用比例不超過45%,進用比例之設定,主要考量職業訓練之辦理必須因應產業或市場之需求而調整。如全部都是固定性的聘任人員來擔任的話,或許具備的專長沒有辦法因應市場變化而改變,因此設定比例以確保彈性。
另外一軌是用比較有彈性的聘用人員,為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契約用人。剛剛提案委員有提到編制外人力部分,聘用人員事實上是由政府編列預算員額及人事費所進用,基本上還是屬於政府核心的人力,並不屬於編制外的人力。
第一,有關職業訓練師的部分,目前是依據103年行政院核定之職業訓練師管理方案,職業訓練師採雙軌進用,一軌是聘任人員,相當教育人員之進用方式。
人事總處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