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其實597那麼多品項,一家動物診療機構要備有這麼多品項是不太可能的,可能會找藥師合作,至於要如何處理整個藥品流程,只要法規規範清楚,而不要有法規去限制這部份。
事實上年輕藥師立場就是覺得處方箋調劑應該由飼主決定,如果有些藥局有能力做到這件事,不應該用法規去限制他,而是讓飼主決定,如果他信任獸醫師回去找獸醫師,並沒有意見,如果有配合可以執行的藥師,為什麼要去限制這些部分呢?應該回歸由飼主決定會比較好。
沒有第二個人,就直接調劑供應,後面調劑供應只有單純處理藥品,為什麼藥師不能做?這是藥師會argue的事。
現在醫藥分業調劑是由第二人去檢視處方,並不是去挑戰獸醫師處方權,但目前並沒有再檢視處方的動作,還是由原本獸醫師進行處方就調劑供應,理論上獸醫師只有處理藥品而已,沒有在做第二人檢視處方,看處方正確性的動作,人用藥品很大的責任是同時去檢視藥品處方內容,但獸醫師直接調劑藥品,這很容易被認為單純只有調劑藥品,這件事藥師為何不能作?他也沒有第二人去檢視藥品處方正確性。
我講一下國外管理規定,國外藥品獸醫師沒有分動物用藥跟人用藥品,他是針對獸醫師所有行為的管理,處方、調劑供應,不可能人用藥品用人用藥品規範,動物用藥不管他,不能藥袋標示只有人用藥品需要標示、動物用藥就不用標示,他是透過同一套規範去管理,這一點不是說人用藥品才需要符合規範。
剛提的這些,是到時候要去說明的,這就是為什麼藥師一開始連給獸醫師用人用藥品都不肯的原因,就是因為覺得獸醫師不完全了解人用藥品,在提點子平台一直在講人用藥品的管理,因為人用藥品在調劑作業都已經有很完整的規範了,但是在獸醫師這一塊,現在是獸醫師可以給藥,不僅台灣,國外對於獸醫師用這些藥品都有完整規範,包括處理藥品有一套管理規範,但在台灣獸醫師只有拿到藥的權利,但沒有任何規範去管理他,這就是為什麼很多藥師認為要納入食藥署管理、要符合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因為覺得獸醫師沒有任何管理規範。
爭點就是處理藥品這件事,磨粉這些事,到底是誰可以執行,有些藥師希望也可以處理這部份,藥師都在做小兒磨粉了,為什麼藥師會沒有能力幫動物磨粉處理藥品。
這個我完全理解,但是現在問題是遇到備藥不足時如何處理,備藥不足還是要有個配套,動物醫院沒有藥才會有這個問題。
第一點還是要釐清,因為藥師團體對購藥證明,沒有人知道,流程才是重點,不是名稱,流程定義出來,讓他們知道到底可以做哪些行為,這才是最重要的,而不是名稱是什麼。
我們對名稱沒有意見,我們比較care流程,至於叫什麼名稱,裡面有什麼內容,就是要在動保法規定清楚就可以管理了。
要視這個行為要回歸藥師法範疇管理,還是全部由動保法管理,如果都用動保法管理,就不會依據藥師法作解釋。
我們處方箋是由病人自己拿到藥品後使用,或者拿到藥品後由醫療機構再做使用,基本上如果這樣,就跟這個流程是一致,只是名稱問題。
那這樣聽來,跟我們處方箋概念很像,我們擔心購藥證明不是針對特定病人,就偏向販賣行為。
針對人用藥品處方箋定義,一定是先有一個病人,醫生可以就病人開處方箋,之後不管是由個人拿藥或者委由機構或其他代理人拿藥,拿到藥之後也可能給機構或自己使用,所以處方箋定義一定是先有特定病人,至於什麼是購藥證明,則需要農委會說明。
進行貼標及向食藥署申報。
這邊要釐清處方箋。
下面一樣,經銷藥商也是要取得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他的圖應該跟右邊一樣,可以直接供應或透過經銷藥商,另外一個不在現況我們再補充。源頭人用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要做貼標,要向食藥署申請專用標識,進行貼標。
第一個是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會額外需要取得動物販賣業藥商,這是多的,但是還是要寫,就是原領有人用藥品許可證藥商,未來除了必須是藥商之外,另外還要取得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
可能還是要寫經銷藥商,因為他還是必須要是藥商,不是一般通路就可以販賣。
人用藥品要寫清楚,應該是人用藥品許可證,領有人用藥品許可證的藥商,可能是製造廠或輸入商,下一步可能透過經銷商也可能直接給,但是現況也可能直接由藥局,所以中盤商或是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有可能給藥局,藥局再給動物治療機構。
應該說上面就有點怪怪的,我要先釐清源頭的意思是?藥的源頭,領有許可證應該放在這邊,藥品於輸入或製造時就會取得藥品許可證了,可能是輸入藥商或國內製造廠,接著可能直接賣給動物診療機構,也可能經過中盤商,也就是經銷藥商,這上面可能要整個調整一下,下面藥商領有許可證很奇怪,應該最源頭就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