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財政部也會參酌這兩個部會的意見,目前朝著要發布明確的解釋函令方向來處理。以上先作初步的說明,謝謝。
因此財政部現在正在思考的是,如果我們可以釐清,勞動合作社跟社員間是沒有僱傭關係的話,今天勞動合作社拿到的款項事實上就具有代收轉付的性質,而沒有課徵營業稅的問題,這一方面因為會涉及到僱傭關係的認定,我們之前也徵詢勞動部,然後也徵詢內政部的意見,也謝謝這兩個部會,並提供給我們非常寶貴的意見。
很顯然從勞務買受人付給勞動合作社的款項,勞動合作社拿了這個款項之後,再轉付給社員,很顯然是把承攬勞務的收入從左手送到右手,而右手就是社員,這中間的勞動合作社事實上根本沒有提供勞務去銷售勞務情形的話,自然不會發生營業稅課稅的問題。
所以在解決這個問題上,首先我們必須要先釐清,如果今天勞動合作社只是一個具名去承攬勞務的主體,但是真正提供勞務的是社員們,而勞動合作社跟社員間是沒有僱傭關係,不像一般公司行號老闆跟雇員間的關係。
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事實上勞動合作社跟社員間的關係,與一般像公司行號或者是人力派遣公司間,可能還是有一些差別,事實上現在運作的模式上,大概是由勞動合作社具名跟承攬勞務。事實上提供勞務服務的是社員們,既然提供勞務是社員的話,為什麼會叫勞動合作社開立發票或者是負擔這個營業稅呢?這中間就出現了一些問題。
首先,勞動合作社所涉及到的營業稅問題,最主要發生在依照營業稅法的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就要課營業稅,所以在一般的通念上,勞動合作社對外承攬勞務、提供勞務、提供服務,這時就是屬於銷售勞務的範圍,因此原則上就要被課5%的營業稅。
首先,稅大概可以分成兩個部分:第一個是營業稅;第二個是所得稅的部分。我先就營業稅來跟各位說明,所得稅的部分,等一下就由賴副組長這邊來作補充。
政委、各位與會同仁來賓大家好,財政部賦稅署針對稅的問題跟各位提出說明。
政委好,大家好,我是財政部賦稅署梁真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