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應該頭住在上面,…
另外,有關於英文名稱制外法權執行力的問題,我們先不要講說英文名稱在其他公司碰觸如何處理,比如中國大陸有一個支付寶來臺灣,就變成歐付寶什麼付寶的就不能公開說用這個名稱,因此我認為在法律的執行意義上是沒有辦法執行的,這就跟企劃上來講,我認為這個是沒有必要討論的議題。
因此我贊成林建中教授的做法是以商標法取代,現在商標審查的執行狀況大概要三至六個月,如果想像一個公司,今天有一個行銷預算1,000萬元,可能年節就要處理掉,可能1,000萬就花了,但是三個月之後跟我說審查不通過,因此我認為行政效率上是有問題的,與英文名稱制度的考量上,不如加速商標法的審查,讓國家的資源花在刀口上。
不給予支持是因為民事訴訟的目的是解決紛爭,但是公司名稱的專用權是挑起不必要的紛爭,尤其是在修法的過程中及執行過程中是有法律零視察狀態的情況下容易產生網路詐欺,就跟網路病毒攻擊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