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案當中有提到一些被害人為自己發聲的部分,這個涉及保護的部分,因此請協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聽聽他們的意見,以上。
所以原則上這個刑度的要求是要通過憲法的罪責原則及比例原則的審查,因為大法官的會議,基本上對於目前的刑度都有一些要求,像性侵害強制治療的部分,也會在11月3日進行大法官的言詞辯論,所以有關於刑度的部分,其實是有整套的刑法體系,因此這個部分是沒有辦法傾向於覺得修法的部分,可能不是選項之一。
也參考了外國的立法例,因為我們的刑法是承襲德國,德國在詮釋性侵的部分是處三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
本條第228條是規範在剛剛所說的第二個落點,也就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刑度,這個理由原則上的性意思的自由雖然是沒有完全違背,但是性的同意決定跟形成可能會有瑕疵,所以刑罰是有予以處罰的,因此整個妨害性自主罪章的體系是有其一致的架構,如果跟妨害性自主罪章以外的性責來比較的話,像第228條,也就是在108年5月才剛修正的,對於未滿18歲的人施以凝虐的行為,目前的刑度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刑罰還有很多的法條是在一定的體系之下。
有關於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刑度也是可以分為兩種,一個是行為侵害的程度,第一個是強制猥褻的部分,也就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第二個是剛剛所說的,也就是利用不知或者是不能抗拒的情形為猥褻的行為。第三個是對於十四歲以下的人為猥褻行為的話,也就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刑度。
另外,對於14歲以下的兒童或者青少年,我們認為其意思自由也不是完全的,所以對於14歲以下的兒童青少年性交的話,也是在以上三種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
另外是擬制的意思自由被壓制,也就是利用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抗拒的情況之下予以性交。
如果以意思壓制程度而言,有一個是強制性交的部分是強制的行為,以強暴、脅迫、恐嚇或者是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式來性交,這種就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席及各位先進,基本上補充一下法定刑的相關理由,原則上我們在刑法當中有規定妨害性罪章,法條是從221條至229條之1,裡面的刑度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一種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這兩種刑度的區分是以意思被壓制的程度或者是行為被侵害的程度而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