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講的一行為不二罰或者是特別法優先,主要指的是行政罰跟行政罰的競合,如果有涉及到刑事處罰的話,我們是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也就是刑事處罰優先。
但是必須要跟各位報告的是,因為本部之前沒有參與本次會議相關議題的討論,還未就漁業法與國家公園法這部分之法規競合有明確的意見,是不是容許我們會後再作補充。
第二,法務部曾經做過特別法優先適用的解釋,除了剛剛農委會所提本部102年的解釋,我很簡單說明一下這一個部分,那是在講到國家公園法跟高雄市的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到底優先適用哪一個法規,其案例是在壽山國家公園餵食獼猴,要用哪一個法規處罰,我們認為這時在區域上,國家公園法是特別法,應該優先適用。
也必須要跟各位特別說明的是,特別法優先適用的時候,我們不會再看特別法的罰則是比較輕或者比較重,因為是特別法,所以就優先適用,就跟剛剛的一行為不二罰的從重是不一樣的,這個是首先釐清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特別法優先適用的部分。
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是當兩個法規間的比較,我們可以看出其中一個法規是特別的,如同剛剛院法規會指教,可能在人、事、時、地、物的某一個部分特別時,這時就依特別法優先適用。
第一,從院法規會的說明,係認為從漁業法第1條及國家公園法第2條規定,似無從看出這兩個法律之間,到底哪一個是特別法,因此在院法規會的立場,會比較傾向於這兩個法律是沒有特別跟普通的關係。 剛剛會討論到這兩個法,一定都涉及到一個行為同時符合這兩個法規的時候,到底要用哪一個法來處理。簡單來說有兩個原則,一個是一行為不二罰,一個是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一行為不二罰的適用情形在於這兩個法規之間,如果沒有優先跟特別的時候,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我們就適用法定罰鍰額較重的法規來處罰,這是一行為不二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