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私人代購的部分,直接到國外買家,直接到市場把這些獸鋏買回來的話,這個是完全沒有規範的可能性,所以這個部分可能要再來想辦法,如果是從代購網站的話,我們可以從代購網站的管理裡面來限制在國外代購的行為。提供以上兩個建議。
問題是獸鋏這個並沒有違反刑法,也就是動保法的規範,所以要去臉書強制下架,必須要逐案檢舉,這個是法規上的問題。
第三個可以透過代購的網站請人家買到獸鋏,第三個途徑就可以從代購平台的規範來約束代購業者,不能在代購平台上購買、代購獸鋏,如果是第一種、第二種的話,網站直購,最常見是在臉書market place,我們常常就可以看到臉書在賣獸鋏,其實如果是涉及刑事,當地違反刑法的,就會要求強制下架,當地的臉書是看不到販售的東西。
第二個問題是,如果是從國外進口呢?我大概調查有幾種途徑,第一個是從網路購買,就會有兩種管道,第一個是透過信用卡,直接從國外的網站直購,第二個是私人代購,透過這個網路,找到國外的市場,請私人代購後帶回,這兩種方式海關查不到,因為等於是私人包裹的形式進來。
如果是國內生產的,會查到在國內使用,基本上就會往上追查,那個是生產端的問題,因為不是在國內販售,但是販售了。
第二個,從國外進口獸鋏進來販售,如果是國內自行生產,有沒有辦法比照像產銷履歷,就是去追溯農產品的生產流程,但是獸鋏如果真的要從源頭管制的話,是不是有可能在每批生產的獸鋏去作批號,這批生產的獸鋏直接在上面打鋼印,如果這批獸鋏有鋼印、流程的追蹤,我在山上發現捕獸鋏,我至少可以確定是不是來自於國內生產或者是國外進口,我先跟源頭釐清。
我今天想要來這邊提的是源頭管理,基本上國內可以製造獸鋏,只能輸出、不能內銷,為何市面上有新的獸鋏出現?有可能是國內製造的工廠有做內銷,但是沒有辦法掌控到。
問題是我們的法規其實都立法重演,現在捕獸鋏的問題是非常難執行,我在山上看得到捕獸鋏,山上水果園,也不是田,為何在山上看到捕獸鋏?看到捕獸鋏的時候,我們也不知道是誰的,雖然說沒有申請、不得使用,但是基本上如果有使用的行為,我沒有辦法追溯到行為人,沒有辦法追溯到行為人的話,你立法再嚴、裁罰標準提高,都不會改變使用的行為。
大家好,我是高雄市議員于凱,大家有說現在不能用捕獸鋏,但是其實都是人民可以使用的,像野保法都有提到如果是你的農作物有受到野生動物的損害,你可以跟主管機關申請使用捕獸鋏,現在的法規是這樣子,所以不是完全不能使用,而是如果你有需要的時候,你跟主管機關申請,可以使用。
大家好,我是高雄市議員,今天的議題沒有辦法解決,所以來中央找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