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回去再研究一下。
那個PO的餘度會到100萬?
我們希望的結果是其他部會也可以有篩選機制,也就是跟教學、教育無關的,其實就不要轉到學校去,希望簡化其他部會行文到學校。
我要針對行政工作裡面有「公文未必和教學相關」補充一下,剛剛吳老師也有提到,有些公文其實是其他部會直接行文到各學校,有可能是直接把學校當作一個最佳宣傳管道,可能一發給學校就是幾千所的績效,所以會有很多其他部會會直接行文到各學校或者是一定要我們轉知所屬,站在我們的立場也比較為難,不得不轉或者直接發文到學校。因此藉由這一個會議的討論,希望政委辦公室能在適當機會協助表達:希望其他部會在非教學相關的公文,儘量不要發到學校去,不然我們接到一些抱怨電話,我們也很為難,就這一個部分的補充,謝謝。
依內政部聯合勸募條例規定,公務機關募來的款項應對社會大眾有所交代,所以需有報備機制。但這個案例提到「資訊設備需經過審查機制」,就我所知,並非每一個縣市都有要求,有可能是縣市的承辦人為求謹慎才訂的審查機制,這部分應回歸到各縣市教育局之處理機制。
如果在共同供應契約已上架的資訊設備,可以依奉核程序直進行下單作業,如為10萬元以上的採購案,也可以採用專案型的採購招標方式,是有這樣的區隔。
大家好,我是協處PO月碧。
大家好,我是教育部資科司月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