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安維辦法這邊是有修訂「專線或」。
第三點,有關於個資保存年限5年,是因為參考個資法第 30 條有提到當損害發生時,損害的被害人可以在5年之內去進行求償,而且我們也參考像經濟部在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的維辦法,還有交通部跟觀光產業的安維辦法,其實他們也有明訂有關於個資的保存年限,所以這部分我們也參考這樣的情形,把這部分納在我們的安維辦法當中,以上說明,謝謝。
第二點,有關當事人去查詢相關的管道,這部分我們沒有限定只是專線我們在草案的內容當中,是寫「專線或其他合適的管道」,沒有限定專線。
剛剛有提到有關於個資保護的個人資料範圍,其實在個資法第 27 條的部分,非公務機關保護個人資料的內容,其實沒有限定一定是所謂的消費者或者是客戶的資料,而是所有的個資資料都是在保護的範圍,而且另外有關於員工個資的部分,其實也是在個資保護的範圍之內,這部分我們沒有限定是要在所謂的消費者跟客戶這邊的資料。
部長、理事長,大家好,我是數位發展部數產署李慶憲,有關於安維辦法,很謝謝公會在擬訂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這期間給我們一些寶貴的經驗,在此跟各位先進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