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錯,這樣就會變成一個純虛設的監理單位。
沒有錯,像剛剛政委所提的這個,並不是全然的部或全然的會,這個我是贊成的。但是我怕在政治識別上,碰到部的時候,其他的部並不會看數位發展部,就算可能政務人員會看,但是事務官不一定會看,開宗明義是叫做委員會,至少可以讓其他的部會百分之八十、九十的理解。
對,更慘的是除了bottom up,還會根據各部會自己的想像,實務上的不正確,邏輯上可能是對的,來把工作外包出去,像把所有APP的開發全部都交給這個數發部做。
我其實最大的問題是,當這個事情沒有很明確的有一個數位發展委員會來主導或者是協助各部會來做數位發展的規劃,它其實版本怎麼樣,我倒覺得沒有……
都還會有這樣子的,不管是不是趨勢上的落差,或者是在討論事情上的不熟悉。假設以這個benchmark來看數位發展的部會,它在跟各部會溝通協調的時候,我舉實例,譬如像金融科技,我覺得金管會它本來的know how就是在它既有的業務裡,例如管銀行局啦、保險於啦,等等,其實金管會要讓他們知道他們原本不知道的事情,我覺得在先天上就有困難,因為它不可能不知道它不知道的事情,同理,像教育部也會碰到這樣的狀況,通常是外部很有意識給他input,才會知道這個執行會怎麼發展。
對,我覺得已經有一個很充分明確的溝通跟交流機制,也就是科技基本法,或者像四年一次大的全科會。
對,他們不知道他們不知道,所以他們很自然就會用他們既有的know how來提案子給科技部,這個還是在科技部已經儘量跟他們溝通,像臺灣的科技政策怎麼走。
對,提案給科技部,科技部就會找外部的委員。但是我如果從數位發展的觀念或者是科技發展的觀點來看,這個是我個人的判斷,我有點覺得各部會其實並不是這麼清楚知道他們可以幹麻。
其實我個人最大的擔心是,像其實我同時是科技部科技預算的審議委員,個案我就不評論了,我只是有發現因為運作模式是各個部會,像衛福部、教育部、原民會。
第二個比較大的問題是,像現在行政院下面的數位專責機關,不管是部或者是會,他們的組織型態是部比較好?或者是會比較好?
那這樣就放心了,因為像有些報紙,一直在往那個方向。
這個是院內的共識嗎?
最近大家比較關心的一個版本是說,數位發展部會要用NCC來改。我的第一直覺是覺得,乍聽好像對,可是NCC當初它的組織設計的目的,跟它現在組織的組成跟運作模式,好像會不會跟整個數位發展的需求跟方向會有所衝突?
我想,第一個是說,前一陣子,包括像聯合報啦,或者是有一些想像或謠言,都有一些討論……
可不可以說現場或者是網路上的朋友,有沒有強烈支持「一處」有其好處?因為我想不到,我想聽聽看。
我也是要再強調「一處」,這個是非常明顯的問題,我想聽聽看有沒有支持「一處」的?如果沒有的話,接下來就是立法委員的工作,有沒有任何人強力支持應該要「一處」?
我的建議是:不要太擔心人民,要試著相信每個人都會為自己最好的權益去做打算。
其他的機制等到真的有市場辦不到狀況的時候,政府再考慮出來,因為到目前為止,這一個狀況從我開始接觸網路到現在也二十一年了,通通都是老問題,沒有一項是新的,從十八歲到現在已經快要四十歲。
如果今天在上海的一個有錢人,透過skype或者是微信或者是任何視訊,可以跟臺灣很好的心理師或者是醫師(聯繫),我相信這一些都偷偷進行中可以獲得診療,有些厲害的,甚至是診療完之後,還花大錢包飛機請他去醫療,這個是先回到市場的需求面,最主要都是先問醫師的需求最準,或者是問病患的需求最準。
像美、日,我覺得律師事務所挑的案例很簡單,我一開始不知道為什麼挑美國跟日本,但我覺得這個平衡抓得很好。像一處是可以拿掉的,第二個是只要病人同意就好了,就是只要我同意你跟我講電話,後面的這一些責任我願意自己負,相信個人自由跟會珍惜、愛惜自己的責任觀念,我覺得後面相關的配套措施就是跟業者一樣的,臺灣的醫療水準是非常非常高的,只要開放,全球的華人都可以透過線上的。
要先回到市場的自然需求,也就是先看看最自然的樣子,我每次看電影都很羨慕美國都可以打電話跟醫師講話,因為很忙,每一次掛號或什麼,有時只是問一下這個有什麼狀況,吃了這個藥之後有一點癢癢的,正常嗎?或者是小朋友打了疫苗之後,肚子有一點不舒服,正常嗎?或者是問了一個問題要等四個小時。
其實平台有幾個主張,像一處最困擾的是藥師,我可以早上在這一個藥局執業,下午在那個藥局執業,最好的藥師知道病患的狀況,也可以建議他用藥的時機跟諮詢等等,是會被各種藥局搶著要的,其實藥師也可以到府去幫忙,當然現在的制度很有趣,叫藥師要陪同送藥,進出海關都會由藥師跟著快遞員去送,我覺得這個很奇怪。
甚至為了追求最好,還會要求一個服務叫做「second opinion」,因此才會衍生doctor shopping的行為,99%的行為本身不是因為執照才讓消費者、病患來形成這一個醫療行為,這只是輔助的,不然今天怪衣黑客在,大家還是會去給他看醫師,但問題是看完之後會不會好;如果你要選,要選一個親切的醫師,或是會選一個會治得好但很兇的醫師?我會選後者。
我的建議很簡單,儘量不要小看人民,我其實不太敢去給不認識的人看病,有一個先天上的機制,如果沒有辦法拿出心理師執照,其實有心理師執照跟醫師執照的人非常多,不會因為他有執照就安心看病,這一個病患想追求的是最好的醫師、醫療。
最後一個最特殊的狀況,假設以上上述行為都有違法,但我們的交易媒介是比特幣,有沒有違法?這兩天顧立雄主委跟央行總裁很明確地說比特幣不是貨幣,而是以物易物,就是我今天有一個醫師在線上提供這一個服務,然後我送他兩箱文旦,這樣有沒有違法?如果不違法的話,我先送他兩塊比特幣,現在價值是1萬2,000元美金,這樣有沒有違法?以上。
還有一個問題,如果是臺灣的醫師,對臺灣以外所謂的患者來提供這一些服務,臺灣的醫師有無違法?或者是臺灣的患者,像今天跟中國大陸的醫師來進行這樣的交易行為,有沒有違法?就是剛剛所講的管轄權的問題。
其他大家在想像中的我知道是什麼,就先不要列入會議紀錄。
第二個問題,如果不是心理醫師,但在透過skype或者是網路服務,提供有心理作用的語音付費服務,它有沒有違法?這個範圍就很大了,好比像塔羅牌算命師、股票老師,也就是我打給奇哥,覺得跟他說話很舒服,願意一個小時付你1,000元,這樣的需求方有沒有違法?服務提供方有沒有違法?他的身分是律師,但是我跟他講話就會覺得舒服,也就是解決我一些心理上跟實際上的一些需求。
如果臺灣有一個平台提供剛剛所講的像藥師、醫師或者是心理醫師,提供這樣的服務,會不會像Uber一樣,被認定提供醫療服務?也就是沒有被聘用醫師或者是心理治療師?也就是來媒合或者是提供這一種租賃服務,會不會被衛福部認定為醫院?這個是第一個問題。
主席、政委及各位朋友,我有幾個問題:
因此我覺得在檢查的時候,像剛剛主任有提到的檢視原則,我會建議加入Airbnb的檢視原則,也就是這一些作為有沒有忽視的現況?讓這一些廠商在境外比較自由,又或者是鼓勵臺灣的新創團隊可以去境外,以上。
像剛剛的心理師,我現在心理不舒服,透過skype連到美國心理治療師,這樣ok嗎?我假裝在skype上面註冊一個帳號,然後透過VPN從美國連回來跟我諮詢,大家聽我聊天會覺得心理舒坦,然後這樣收費,我甚至也不是心理師,這樣ok嗎?
我是說這一些檢查原則,也就是當我們問各個部會、主管機關時,如果制定的方式會鼓勵原本境外服務商留在境外,或者是原本留在境內可以提供服務的,可以去境外登記。
像有一個檢查原則,Airbnb說要落地,已經說了兩年了,到現在我們有任何一個部會罰過一分錢嗎?又或者是有確保上面listing的物件都有符合法規嗎?但是我有越來越多朋友把自己的房間share給各位的旅客,所以倒不是要幫Airbnb講話或者是幫特定的業者講話。
我們發文給各部會,我發現臺灣有一個現象,也就是對境內公司比較嚴苛,有時會忘記境外公司都比較爽……這個是直播,可以這樣講嗎?
後面各個的爭議,可能因為時間不夠,可能也需要大家思考一下,就像剛剛法務長提到的一樣,政府不知道由誰來管理,也不知道要如何管理,但中間摸索的過程,我建議還是需要一個主責的機關,也許是政委、國發會、NCC,這要由哪一個單位負責可以再討論,但我覺得至少要讓社會、自然人、法人、新創團隊知道我們發生爭議的時候,可以先找誰,以上。
像宿舍很容易達成資產最佳化,但因為有資訊科技的資訊成本及教育成本,讓很多住在不同地區的人或使用不同服務的人,很輕易把自己閒置資產的產能釋放出來。因為這個區域大到能夠產生一些商業行為,因此後面可能會有平台經濟及後面的協作經濟,這兩個點,也就是包含共享經濟所發生的前提跟我認為所有定義中所謂交集的核心點,我想先highlight出來。
像我剛剛聽到洗衣機(共享),我就在想我是不是敢把我家的洗衣機給別人來洗,或者是我是不是敢把我的衣服給別人的洗衣機洗,我這樣想會怪怪的是因為我的想像力有限。但事實上居住空間在都會區,而都會區的空間珍貴,其實會開始出現投幣式的洗衣機,又或者是住宿的時候,所有的學生會分享跟共用洗衣機——所以(共享經濟)來自於資產價格的昂貴。
我看各個國家不同定義的時候,當然有不同的差異處,我建議大家先看共同處,差異處再來處理。我的發現共同處是,是用服務的取用來取代access。
像剛剛很多業者都有介紹,如果我們要按照每個業者的傳統定義跟主管機關去看,幾乎就是整個行政院,甚至還有一些東西是行政院主管機關都還沒有成形的,成因是這樣來的。
跟大家分享一下,共享經濟的出現,是因為資訊成本都往下降,最早出現的是拍賣形式,可能要找一本書或腳踏車,只要有人想買、有人想賣,完成交易,就可以釋出,其實一開始的運用其實是有產權的交易。因為資訊成本下降,因此要讓大家彼此很容易知道彼此有什麼資產閒置,讓每個人都有機會把自己原本閒置的資產釋出,出於自然人或者是法人來釋出這樣的訊息。
大家好,我是戴季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