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理事長提到跨境交易的事,電子商務要做到國際才會有效果,在國內只是作取代的效果,因此就經濟部的角度是樂觀其成。
接下來從產業發展面來看,從規範得宜的情況之下,酒會使設備、系統、原材料等有影響,我們樂觀其成。
第四,科技的進步是日新月異的,各位提到18歲人的辨識,其實對於人的辨識、生物特徵的辨識或者是各種法律資料上的辨識,我們應該要保留一條路,讓比較先進的辨識是不是可以用比較科技面的角度來看。
第三,我們看到財政部的報告,有接近55%的國家是沒有限制的,因為臺灣對網路上是沒有限制的,基本上國際網路公司是可以賣酒到臺灣來的,這個是一個事實,所以從產業競爭力或者是產業比較的情況底下,基本上我們的網路平台業者相較於這一些可以賣酒的國際網路業者又是差了一截,這個是我們必須要伸張的。
想要溝通的觀念是一般虛擬世界的購物跟實體世界的購物基本上是一個取代的關係,就是○,我現在在網路上買會減少在實體店面上購買的量,這會牽涉到二個經濟要素,我有多少人可以買、每人有多少錢可以買,這基本上有一個see?在,基本上是一個取代效果,並不是一個加乘效果。
其實對於酒駕跟兒少保護的規範下來發言,基本上商業單位跟網路單位有一般的法人格,其實不應該對於它有特別的歧視或者是不同於其他的規範,當然如果有社會上其他的公共利益是另外的,但對於法人的角度是不得歧視。
大家好,我是經濟部商業司,張峯源專門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