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在澎湖地區,我們希望能夠推動「明智使用」、「永續經營管理」,讓我們後續的子子孫孫都可以抓到魚,謝謝。
我們希望可以給海管處、海巡署、保七總隊、縣政府農漁局更多的資源,來保育澎湖的海洋資源,因為澎湖縣有80%以上的居民都是依靠海洋資源為生,如果真的劃一個很大的完全禁漁區,好像又沒有魚可抓了,但如果劃很小塊,而有更多的魚抓,大部分的人其實是支持的,我們漁民關心的是我能不能抓到魚跟養家活口。如果能提出更好的辦法,漁民也會欣然接受。
我們希望在東、西嶼坪那邊可以維持雙核心概念,增派警力和船舶支援執法,目前違法的狀況更嚴重,因為唯一的三名警力在東、西吉廊道,沒有辦法及能力顧及到東、西吉嶼坪。
當然後續的部分,海巡跟保七都需要給他們更多的資源。
檢舉非法人人有責任,即使是海上合法的作業,也可以去對非法捕魚的不肖漁民來蒐證,請所有合法作業的漁民來取締非法。
我們也希望漁業署跟農漁局可以提供檢舉獎金,保障好的漁民,並把壞的漁民抓出來。
如果流刺網中的浮刺網,抓季節性的土魠魚、紅魽等等,也可以規定網目只做大,不做小的部分,可以請漁業署或者是農漁局來訂資源永續保育的做法。
再來,我們也希望海巡署跟保七可以相互支援,把澎湖這個海域執法做好一點。
我們現在其實知道東、西吉廊道魚會變多的情況,是因為蕭小隊長進駐的關係。這是有成效的,大家也都有看到,如果這一個區域維持現狀的話,我們也會建議底刺網的完全禁漁區擴大到全澎湖海域,像一支釣或者是浮延繩釣都是可以的,這一個部分我們可以擴大到整個特別景觀區,也就是把這一個區域擴大,因為是有效的方法。
營建署或者是海管處,要多給他們一些資源,另外針對完全禁漁的部分,關係到漁民的生計,如果今天有漁民一定要在這一個區域作業才抓得到魚,我們覺得就要適度去允許,但如果今天可以在我們澎湖這麼大的海域,其他的地方也可以抓得到魚。而不是一定要在這片海域抓魚的話,我們傾向於保障漁民權利和海洋資源之下要實施禁漁跟限漁,包含作業的時間、強度、密度跟方法都要好好來檢討一下,在不造成漁民生計不保的前提下,來作到生態保育的狀況。
另外一個是科學調查的部分,其實以我們基金會的瞭解,包括陳義雄老師做的,還有海管處對於南方四島過去的研究調查,其實投入得資源真的很少,其實可以看得到海管處大部分的資源都在東沙。
除了保七之外,我們現在海域執法最大的能量是海巡署,但是海巡署第八海巡隊要管整個澎湖海域,是很大的區塊,人員和船舶都不足的情況下,但我們是不是可以繼續執行像103年的驅離大陸漁船的超前布署的狀況?雖然跟東、西吉廊道問題不是那麼直接,但是以全澎湖漁業資源保育,還是要執行大陸漁船的問題。
另外,東、西吉廊道要管制漁業作業,最大宗旨跟目標,是要協助漁民抓得到魚。澎湖漁業資源枯竭是一個事實,我們討論出來跟第一組一樣,目前海管處在南方四島海域執法的能量真的不足,現在只有三個人,我們看到目前就只能管到東西吉廊道,但是東西嶼坪違法的狀況很嚴重,我們要保障漁民的合法權利,把非法捕魚的漁民抓出來。
各位好,其實我們可以從問題的部分來說明,禁漁區其實不是唯一的手段,這個是確定的。
另外一個部分是要解釋的是,我們要跟澎湖區漁會總幹事說明,陳盡川先生並不是海洋公民的代表,海洋公民的代表是我,謝謝。
「議題4」的輔導轉型不一定是輔導,像南方四島或者是澎湖縣民與海有關的轉型,不只是輔導的概念,可能是一個更上位的「生計發展」的議題,這個會更適合這一個議題的釐清。
「議題3」並不只是保育基金,而是牽涉到南方四島發展的問題,像交通船就是發展問題之一,建議改成「社區發展」。保育基金也是促進社區發展的一環。
「議題1」建議「生態保育」改成「海洋資源明智使用」。
我可以講關於議題釐清的部分嗎?希望可以增加「明智使用」,並不是生態保護的東西。
在特別景觀區中可以用國家公園經營管理計畫允許捕魚? 謝謝。
我幫忙補充一下,《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2款是規定國家公園範圍內禁止捕捉魚類,但是海管處的國家公園經營管理計畫可以違反《國家公園法》嗎?
各位好,我是海洋公民基金會的代表,我們基金會主要是希望從澎湖的永續發展角度來看這一件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