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有法律的政治生態。我請許理事長補充。
剛剛有提到機場捷運是一個典型的例子,蓋了二十一年,但我們真的要追究責任的時候,沒有人要負責。中間歷經十三個交通部長、計畫不斷轉移。反觀來看,若現在有一個計畫法,也成立計畫辦公室,就有很明確的權責。雖然台灣還沒有定,先以美國法案來看,這個部會的副首長預設為計畫長,所以機場捷運的權責單位是交通部,即交通部的副部長有這個責任,因此追到源頭的話,副部長就有此責任。因此追到源頭的話,副部長要負責,其實若有課責在身上的話,他就會責無旁貸。
我補充一下,美國的「PMIAA(Program Management Improvement Accountability Act 計畫管理課責法案)」中「課責」其實是這一個法案很重要的精神,像機場捷運蓋了二十一年,歷經了這麼多官員,卻沒有人負責,我們不知道要責怪誰,因此「課責」是在這一個法案很重要的精神,以上。
解讀正確。
我們並沒有設定為公共建設。
這個不是「僅限」,我們有訂規格是跨部會、10億以上及屬於重大政策,並不限於公共建設。
計畫法把體制、機制變成是母法,也就是國家預算法是母法,因此母法有規範如何編列預算,但我們卻沒有母法去規範如何擬訂這一個計畫。也就是「全生命週期」即使做得很好,也是蓋了蚊子館。
其實並沒有包含這一個計畫如何評估及成立與否決策,也未包含到這一個國家政策如何連結到中長期計畫,因此對我們而言,我們稱為「計畫法」,計劃法涵蓋三大塊,第一個是屬於「中長期計畫」的營運,前面是大型計畫評估成立與否,是否不要再蓋蚊子館,前面有評估,就看有沒有連結到這一個計畫的形成,好比最近有前瞻計畫,那麼連結度如何來的,也就是這個是民眾想要知道的,因此前面有國家政策,然後再到計畫評估與成立與否,最後再到「全生命週期」,這三個加起來就是計畫法。
回應張顧問,我剛剛在簡報裡面有提到,其實並不是那麼狹隘地對「全生命週期管理」(有意見),國發會的全生命週期是從開始、管制及最後的營運評估。
我看到政府缺乏訓練部分,其實不是要做專案訓練,而是在考試選用的部分加入專案管理,可是我們不需要直接另外設專案管理的科目,而是在general skill,政府有專案管理的訓練,接著再建立系統,形塑未來「計畫法」推動環境,來作法令評估的研究,最後才是建構「台灣計畫法」專案管理治理系統。以上報告。
就立法的部分訂了「00」、「01」,這個是ISO的標準,「00」是名詞的定義,「01」是上位的準則,「02」至「05」執行細則都不用訂入計畫法。從課責部分到計畫法的範圍,也是國發會所做的方案,這也是國發會所擬的一些方案,我們向他們提出來:
1.擬策略:擬訂推動「計畫法」策略步驟;
2.架組織:架構推動「計畫法專案組織」;
3.找人才:找到合適人才加入推動組織;
4.建系統。
(簡報第38頁 https://goo.gl/Mnjlu0 )台灣並沒有任何的規範,因此我們希望可以做一個「台灣計畫法」,但是「台灣計畫法」是從哪裡來的?美國的計畫法我們可以作為標竿學習,因此就作了落差分析,現在已有體制、機制,但是我們卻沒有所謂的法治,要把目前的體制、機制變成法治。
第五,「監課責以提高透明的治理」。
接著是有關於首長的更換,最典型的是BRT的雙節巴士,大家可以到雙節巴士的停車場,可以發現雙節巴士都晾在停車場,雙節巴士停車場包含交通系統、控制系統總共花了27億,但因換了首長之後,導致這樣的BRT系統完全浪費掉,27億就是你、我全民來買單,我們換了一個市長浪費了27億,換了一個首長或總統就浪費更多了,就加了一個零或者是兩個零,因此「政府與計畫的延續性」很重要,讓計畫影響到最低。
「政府與計畫的延續性」部分,像蓋核四也是台灣人心中的痛,前後花了三十年的時間,是中央政府一年預算三分之一,這麼龐大的預算,我們經過三十年了,就算蓋好了,台灣政府敢用嗎?台灣在日本發生福島的核能外洩,台灣人反核意識非常濃厚,因此核四要如何處理?假設我們今天的結論是不用的話,那麼4,500億等於全部丟到海裡面去了,這多可惜?因此,我們的計畫法下的標題是『不再浪費人民的納稅錢』。
小英總統到機場捷運剪綵的時候就說了一句話:「二十一年實在是蓋太久了」。也就是課責出了問題,公共建設可以蓋全世界最久的二十一年機場捷運,發現沒有人負責,所以政府效能與施政效率很重要。
計畫辦公室設計是掛在總統府辦公室底下,第一年沒有蓋出來沒有問題,若第二年、第三年,甚至到第四年沒有蓋出來,就要開始找原因了;如果開始有計畫法,機場捷運就不會蓋了二十一年,歷經了四任總統,歷任了十三任的交通部長,蓋了二十一年。
第三,提升政府效能與施政效率。最典型的是機場捷運,台灣總共蓋了二十一年的時間,這個是屬於國家門面很普遍的公共建設,為何機場捷運要蓋這麼久?這是因為缺乏計畫法。
第二,政策與往下的專案要掛鉤,以促進部會、中央及地方要有一致性的概念。
(簡報第35頁https://goo.gl/0LSVzo)我們要用此計畫法來研擬國家發展策略,否則都是主事者的想法。
計畫法更廣泛的是:不只是「全生命週期」之前的評估,還有包含最上位國家政策如何跟中長期計畫連結。因此,有計畫法與中長期規劃不一樣,但是我並不是稱為「全過程管理」,而是稱為「計畫法」。
其實計畫法範圍可以廣到前期的計畫該如何成立、評估,我們在國發會平台上推動這麼專業的計畫法案時,光這一句話就很多人附議了,就是『避免政府再蓋蚊子館』。大型計畫可行性評估目前並沒有在「全生命週期」中。
如果可以訂一個計畫法,那就跑不掉,當我們沒有計畫法,大家可以任意想像計畫要怎麼做、也不用跟上面的長官政策掛鉤。因此計畫法本身是屬於法制,是中長期計畫的法制。
如果之後換一個主委,不是陳添枝或者林全院長覺得這一個政策不需要,因此就拿掉,這個叫做「體制」,也是「機制」。
在國發會也發展出「全生命週期」,而是指「核定」之後,(簡報第36頁https://goo.gl/J3LvrN)右側幾個項目的大型計畫監控,已經有監控的部分,我們叫做「機制」。「全生命週期」是因為國發會主委在去年10月份提出來的作為,可是如果「全生命週期」這麼好的話,為何是由陳添枝主委提出來,而之前的主委卻沒有提出來?
(簡報第36頁https://goo.gl/J3LvrN)從國發會簡報來看目前的計畫跟政策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到上位的連結,不一定是指總統的白皮書,我們指的是國家重大政策,好比小英政府在當選後公布的「6+2」政策(例:「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國防」、「新農業」、「循環經濟」、「新南向政策」),這就是屬於國家政策,而這塊目前沒有連結,因此會變成各展長才,國發會很能幹,就可以做很好的計畫,但是在並沒有一些法制上的規劃及規範到底如何做。
(簡報第35頁https://goo.gl/0LSVzo)回應剛剛芳睿顧問提到的整個計畫法的範圍,並不是在「全生命週期」的中長期計畫而已。
今天三大專案管理學/協會的理事長出席,有「台灣國際專案管理師協會」理事長袁明義、「中華專案管理學會」理事長許秀影、PMI台灣分會 副理事長王雍鈞及專案管理大平台葉副。
回應剛剛張芳睿顧問的整理,非常敬佩您,在這麼錯綜複雜的台灣計畫法中,居然脈絡可以整理這麼清楚,其中一些需要提案人回應的部分,我相信也是模糊點。今天提案人並不是個人而已,而是代表整個台灣專案管理界,我們今天回應的部分,不會以我個人為主,而是整個專案管理團體。
現在的主事單位國發會願意扛起這樣的責任,也體認我們目前只有體制,並無法制,在未來二至三年要推動法制。
當國發會的何全德處長代表國發會發言的時候,就看到政府的擔當跟承諾,這也符合唐政委的『課責 Accountability』的最佳典範。
(簡報第7頁)因為今天的時間有限,我就把當天3月29日的結論提供三十秒的影片,我們可以看到已經發生的結論。
第四,因此,我們造就「多贏」的局面,我們要讓台灣更好。
第三,有關於「課責」,我們今天看到政府並沒有推諉說這麼大的計畫法應該由誰來接球。3月29日我們看到國發會展現的態度與承諾,其實非常令人相當敬佩。
第二個是公共政策參與網路平台,從美國We the People、英國的 e-Participation,我們透過這樣的平台可以提出台灣這麼大政策,因此是很好的全民參與(方式)。
第一,PDIS已經到達透明的功效,包含今天的直播,我們直播了二十個專案管理的社團,因此會看到今天的直播是至少有二十萬人以上(含重播)。
因此在前天的會議,我提出這一個平台的效益,其實已經可以說(影響)台灣政府與大環境。
(簡報第6頁https://goo.gl/36EPp7)唐鳳政委、在座跨部會長官大家好,我是提案人周龍鴻。非常感謝政府有開放政府平台,其實我相信今天如果沒有這樣的平台,這個計畫法這麼大的議題,可能提案到國發會,其實是很難處理的,又或者沒有辦法這樣有系統來處理。
非常感謝唐鳳政委辦這樣的開放政府的平台,讓我們有這樣的計畫,可以在檯面上讓大家討論,謝謝。
在3月29日的國發會會議,各位從錄影片看到的其實是相當順暢的,國發會當局具備了承擔跟承諾,我相信今天這個會議應該有不錯的成效,如果3月29日是國發會的承諾跟課責,今天應是各部會之間如何協助來達到這個目標。
各部會的聯絡人、唐鳳政委及各位長官,大家早安,大家好。我是提案人周龍鴻,我是「台灣國際專案管理師協會」的創會理事長,提案早在十年前,我就已經開始推了,因為當時專案管理的成熟度、政府與環境皆尚未成熟,因此無疾而終。十年之後,當有出現美國計畫法案的時候,它為整個台灣的國際競爭力有很大的幫助,於是我就去國發會平台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