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消費糾紛處理的部分,黃消保官將作補充報告,謝謝。
其次,有關於定型化契約的部分,剛剛經濟部同仁也作了報告,現行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的規範,剛才有部分先進已經提到可能有一些問題,包括只處理重大瑕疵的部分,對於一般瑕疵屢修不復部分沒有規範等。有關須補充規範的部分,經濟部已經參考美國的檸檬車法作修正,未來修正草案送到消保處後,會邀請各界來逐條審查,規範通過之後,就會對消費者有進一步的保障。
大家好,有關汽車買賣的法律架構,民法有一般性的規範,依照民法第354條以下規定,商品如果有瑕疵,主要有四種法律效果,依情況適用第359條、第360條及第364條規定,效果是減少價金,也就是車價減少,如果當瑕疵很重大的時候,就可以主張解除契約,或者是更換一部新車。第360條規定,如果業者有保證的情況,消費者也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的法律效果。我們觀察法院的判決,有些消費者援引民法的規定,最後也獲得解約的法律效果,提供給大家參考。
大家好,我是呂惠珍,服務於行政院消保處。負責業務與今天主題相關者為定型化契約的部分,很高興有機會和各位先進在此進行交流,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