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這個部分是打算第三次嗎?我們如何對現今這個東西得以依據?就像剛剛所說的,也就是對於前面有違失的人員,並沒有進行相關的處分。
回去我剛剛針對的點,對於有違失的這些懲處人員,會用考績跟懲處,就是用通函的方式來對他們進行規範,但保訓會在90年的時候,已經有函文過兩名刑懲併行的意志,第6頁、第7頁也再次聲明,其他必須審慎踐行正當的法律程序,目前為止已經至少有兩次對於刑懲併行應該要有的意涵及原則,有明確的解釋,並且有函文到各機關了。
有。
有關於懲處人員有違事的事,你們有提到相關考績、罰則之類的,具體方面你們會打算從哪個方向來做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