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全生命週期計畫」裡面是一樣的管理機制。
但是後續有一些不同的階段,像科技類計畫,在績效管考的部分有科技類計畫的績效管考規定,不同的類別也許有不同的類別。
有一些是統一的,比如像跟上位所謂的國家發展計畫,那是所有的類別都要跟上位的國家發展計畫要作鏈結。
比如:科技類是在做先期計畫審議的時候,有一個科技類計畫審議的要點,而社會發展類有社會發展計畫的先期計畫要點,但是在「全生命週期計畫」的概念,其實那一個概念是一致的,只是相關的規範目前因為計畫類別性質不同,因此有一些不同的規定。
每一個類別都有「全生命週期計畫」管理的機制,不同的類別可能有不同的規定。
我補充一下,其實「全生命週期計畫」是一個概念,在各類計畫都可以適用這一個「全生命週期計畫」,社發類、公共建設類、科技類可能計畫性質有不同的差異,所以有不同的規範,雖然在「全生命週期計畫」是不同的類別,但是整個計畫管理的概念是一致的。
如果就最後想要達到的,也就是如何讓政府的施政效率、效能更好,而節省國家公帑的部分,就像剛剛所提到的,如何從更多的面向提升到這一塊,這個是我個人的補充。
然而並不是說沒有機制,是有機制的,我們希望更促進的是,如何讓它做一些更好的鏈結。又好比像後續的管理,像政府機關也有在推,如何在人員的培訓上能夠有更好的專業職能;過去也有相關的規範,也許沒有到法的定位。
目前「全生命週期計畫」的機制,也許沒有到法的層次,但是有一些行政規則,我們在做檢討「全生命週期計畫」時,其實是比較就剛剛所提的,也就是有這樣的規範,未來在整個推動上,如何鏈結得更好?也就是我所提出來的這一些,好比是規定或者是審議或者是做這一些可行性評估時,如何讓它更能夠發揮,也就是如何跟國家整體發展政策做好的鏈結,因此未來落實執行下去時,是可以達到我的目標。
另外執行的人可以找到一些更好的方式來解決,比如像剛剛有提到的,在人事方面,如果有更好的、具有專業知能的人作一些管理,或者是在推動時,這一些執行的人能夠更落實去執行,又或者是在規劃階段的人,能夠更審慎把情事作妥善分析後,而擬出的政策方向,到未來真的比較能夠達到計畫,又或者我們想要解決改善問題的時候,可能會讓這一個推動是有效的;但是,事實上這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假設未來的法是很概念性的,跟現有的不是一樣的。
我自己個人認為比較不像是現在的機制不能去改善的問題,很多像在執行上或者是後續推動上,其實會受到當時執行的環境(影響)。
其實後續的執行也會受到整個環境的影響,可能不一定會達到那樣的目標,而在不同階段時,可能會發展出不同的政策、計畫或者是策略等等。
假設真的是去執行,也不一定真的就能夠(執行),因為中間會有很多的變數,甚至包含當時預設的這一些策略方針想要達到哪一些目標,但是實際上並沒有達到那樣的方針,因此剛剛提的是,也許法的部分更有強制力,但是事實上法也不能針對剛剛所提的,也就是配合所謂政府政策發展,而研擬出來的計畫其實會因應時空環境、背景及情事在不同階段可能會有不同的促進精進做法。
當大家在提的部分,也會針對比如現在要促進國家的經濟發展,而面臨國內、國外經濟環境體制如何,而能夠採行的策略怎麼樣,並規劃他的政策,來發展策略及計畫,理論上我們應該是講說在前期規劃的部分,我們目前的機制當然會針對這一些去作一些審議、資源的配置,而開始執行。
就我個人的看法,像剛剛前面提到我如何跟國家發展計畫,又或者是政府種種施政、行政院施政方針鏈結,其實在機制當中都有規範,但是怎麼去鏈結?好比:有一個很大的願景是促進國家的精進──我剛剛講得比較大──因此部會就會在這一個方針之下規劃措施、計畫等等,而我們在後續,當然也會有所謂的審議機制,而這一個審議機制當中會包括所擬的這一些政策、措施或者是計畫,看是否能夠改善或達到那樣的目的,而也會配置資源。
我就這個部分來作一下說明,提案人提出計畫管理機制來看,就像袁理事長所提的,跟我們所謂計畫「全生命週期計畫」的概念是一樣的;現在是要法治或者是體制。
大家早,我是國發會吳美雲,我跟提案是相關的單位,今天來主要是聽取相關的意見,以作為後續這個議題上的回應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