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種是進行合憲性審查,像倡議者比較希望看到的,我在文章裡面看到兩個國家,典型的是德國跟義大利,我要特別談到一件事,不是光人權議題,而是廣泛的合憲性審查,包括權利分立,包含違反中央跟地方分權等等,裡面一個核心的議題是,究竟如果我們把人權不得公投的議題放進審查機制裡面,具體操作會發現哪一些問題?
今天簡單來講,像我的發言針對今天的主題,人權可不可以公投?回應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姑且不論所謂人權的標準是什麼,例如今天官方版本、行政院的版本所提出來,以國際人權條約,我們已經簽署國內法化的版本,這樣的版本在比較法上,我等一下會舉一下瑞士的例子,但有更多的兩種模式:一個是沒有把這個議題考量進去,只有一般的限制事項,所謂的公投有沒有違憲問題,大部分美國是這樣子。
這也是當初其實我們把公投審議委員會給廢了,有了中選會之後,好像鳥籠就打開了,但從來就不是這麼簡單的事,其實還是老問題,只要我們有限制事項,只要有我們發現可能公投的一些所謂副作用,像這一次人權不得公投議題時,我們就會聯想到、馬上想到公投制度要怎麼樣再更周延設計,包含後續所謂的救濟機制。
我希望把問題回到今天的主題,就是人權是不是可以公投?但是也可以間接回應,只要有審核的機制,其實形式而言或是實質而言,有時很難區隔,以及後續的救濟可能才是重點。
我們是私下討論。
到了投開票所,用電子化的方式沒有問題,但是不進投開票所的這一種遠距,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話,這個全部都會上網,所以各位有興趣可以翻那個研究報告,我已經忘了是誰主持了,其實那時滿熱烈的討論,以上補充說明。
我們都知道亮票還有刑罰,電子投票是直接針對選舉或者是投票結果,大家都知道在家裡上網,大家一起討論,他們那時還有想到駭客入侵,可以掌握投票數,各式各樣的疑慮,其實當時都有討論到,這個是值得思考的想法,但是也有制度設計上的疑慮。
有一個問題是,憲法上規範的投票叫做「平等直接無記名」,還有「秘密」這幾個原則。電子投票標榜的其實一方面提高投票率、公民參與,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是網路取代馬路,但是我們如何在憲法的原則上考量所謂的秘密投票,秘密投票是不受任何人影響。
這個其實是電子政府的一環,我曾經作過專家訪談,在研考會時代就已經委託學者專家做比較制度上的功能研究,主要的問題還是出在信任,乃至於身分驗證的問題。
如果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的話,我們就另外思考,是不是牽涉到人權的問題,是誰的人權?像受教育者、父母等等的,那個是另外一個議題,如果是限制事項的話,立法例的話,似乎比較少受這一方面的思考,以上。
但是回到要不要把教育事項列為限制事項,我只能講說就世界各國的公投立法例來講,我大概還沒有聽聞過教育是列為公投事項,反之教育事項往往是熱門的公投議題,從美國跟德國的經驗正是如此,往往是熱門的公投議題。
我補充一點,除了剛剛呼應中選會賴處長的說法,世界各國的立法例裡面,假如有限制的事項,我看到的例子是財政、租稅、預算、人事、薪俸,當然還有一些國家有特殊背景,因此增加一些項目,但是就教育議題而言,我首先表達我的立場,對公投第11案,我自己從2005年開始擔任教育部性平會的委員,到現在已經14年了,就同志教育的立場而言,我個人認為提案的內容,其實明顯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精神不符,不以為然。
大家好,我是輔大法律系的吳志光老師。我對這個議題的關聯性,因為唐鳳委員辦公室有跟我聯絡,說希望提供一些資訊意見,我個人對公民投票有一些研究,因為每一個人的時間有限,所以特別附了一個約莫在一個月前發表的文章,剛好是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就公投議題所辦的研討會,跟今天的主題有直接關聯,等下如果有發言未盡周全之處的話,有的部分我會儘量講白話,非學術性,非法律人看起來有一點吃力,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