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
加值型和非加值型資料,在我們本來就有區分。
要如何調整到新的樣態,包括授權條款,需要再與國發會密切配合。
我們是少數在販售圖資的單位。
我提的概念是,在提供圖資上,公法和私法是可以並行的。
我們拿出來一定是甲類,因為乙類可以在規費法上處理。
我們在賣圖,規費法已經可以滿足所需,所以第一線可能用不到乙類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