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機關這幾年推動一站式服務,一站式服務是為幫助民眾調查資料,提供一個窗口轉介民眾服務的需求,但仍須考量公務機關應符合個資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始得蒐集、處理、利用個資,或許未來可由他機關直接e-mail到民眾的電子信箱,原則上可建立跨機關資料運用之協調機制,惟實務上判斷仍應由各個權責機關為之。

  • 為遵循資料最小蒐集的原則,若中央主管機關為業務統一需求而申請,原則上地方機關是尊重中央主管機關,配合其業務需求,提供相關資料,但遇到各縣市政府步調不一致的情形,比如說新北市政府有一些身心障礙補助得免付證件,但其他縣市政府還是要求檢附一些證件,那他們為了這些業務而提出的欄位申請,這些欄位是否有必要?且都是相同的業務,未來這是不是涉及一致性的問題?

  • 以地方政府為補助申辦停車位之申請欄位為例,臺北市需要1個欄位、新北市需要12個欄位、臺南市需要3個欄位,我們就會檢視需要幾個欄位?

  • 目前比較困擾的是同樣的業務,但因各縣市業務上需求不同,導致索取資料範疇與數量皆有差異,會造成作業上困擾,若有主管機關過濾彙整,應有助解決此困擾。

  • 機關資料交換之內容、格式及介接方式,仍應視當時情況個案判定,尚難制定統一標準。

  • 目前臺北市正著手草擬事先羅列全部表項之計畫,事前訂定釋出之資料利用項目,並特別去解釋如何利用,事前防範問題發生,讓資料一開始產出的時候,就讓釋出機關去決定,資料使用應該要注意的事情、使用之對象,釋出資料之機關將決定的項目、使用目的全部先予以確定。又以臺北市政府立於行政一體的立場,跨機關的交流都是用一致性的方式檢視這些資料,所以臺北市政府內的機關交換不會有這麼高的門檻。

  • 資料交換或許可以採用my data方式解決,就是各個機關針對民眾自願提供給其他機關使用的資料,沒有拒絕提供的理由,但在my data推行上比較大的問題是在於驗證,目前驗證係藉由自然人憑證為授權,但是民眾在自然人憑證的持有方面,並不是這麼的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