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第2條規定,教師待遇有本薪加給獎金,第14條是兼任主管職務加給、導師加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這些都是由教育部依各級學校組織層級、職責程度擬訂後報行政院核定,第17條的部分,是規定私立學校的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要納入教師的聘約,私立學校在沒有跟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數額,教師有加入工會,可以授權由教部工會代表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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