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個是,教師團體非常多,並不限於全教產。
因為有專家學者的代表,但是我們教育部會在裡面,所以我們教育部會蒐集他們的意見之後再提到會上。
所以我擔心的是,教育部跟他協議之後報行政院也沒有意義,因為並不是我們可以決定的,謝謝。
這個不在教育部的權責範圍,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個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在那個委員會當中有個機關的代表,也有專家學者、也有地方政府的代表,如果每次要調整待遇的時候,其實都在那個會議當中討論,之後才會報行政院。
可能我沒有說明得很清楚。
我們檢視之後是希望如果這個部分沒有辦法直接跟全教產協議之後就報行政院決定,我們希望再跟提案人充分溝通協調,希望在期限之前再跟他說明,謝謝。
剛剛有說明過私校的部分,因為本薪是有保障,其他是由各校訂定,我們擔心私校對老師的權益保障不夠嚴謹,所以在法條的部分規定如果要調整的話,必須要跟老師協議,跟其他公立學校是不同的。
成員的部分有軍公教各主管機關,所以如果全教產的意見是可以透過主管機關教育部跟行政院人事總處在那個委員會中有反映,依教師待遇條例這些加給的部分,其實不是我們可以單純只跟全教產協議之後就能做成相關的決定,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必須考慮各相關主管機關的意見依相關程序通盤考量之後由行政院決定,並不是教育部本身能夠可以跟教師團體協議之後做成決定。
私校教師的部分是因為私校對於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的部分沒有明訂的規定,對私校教師的保障,所以對個人調整學術研究加給或者是各項加給的時候必須要協議,但是我們現在公立學校教師的各項待遇,在各個法令規定有明訂調整程序,在軍公教員工待遇通案調整的部分,是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參酌民間企業水準,消費者物價指數等各項因素,提到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後,才會送行政院調整待遇。
教師待遇條例第2條規定,教師待遇有本薪加給獎金,第14條是兼任主管職務加給、導師加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這些都是由教育部依各級學校組織層級、職責程度擬訂後報行政院核定,第17條的部分,是規定私立學校的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要納入教師的聘約,私立學校在沒有跟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數額,教師有加入工會,可以授權由教部工會代表協議。
但是我們說明一下,教師法第36條規定,教師待遇以法律定之,第51條的部分有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各項法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該邀全國教師代表組織訂定,我們在訂定法規的時候,是會邀請教師組織參與。
提議的主題是希望教育部在教師待遇調整的時候要跟全國組織區的工會(全教產)代表協議後報行政院核定,要求的部分我們有跟提案人聯繫過,要求的是本薪、主管職務加給、導師加給、特殊教育加給、學術研究加給的支給數額都要跟他們協議後才可以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