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自己內部簽,我們會處理。
我知道這裡面有一大半都是屬於勞工相關的問題,協作會議我們先當主辦單位,我們可以接受,但是如果及勞動該主政時,還是應由勞動部來當主辦。
因為今天主要是要把大家的責任說清楚,如果議題跟內政部沒有關係,要內政部來主辦,內政部也沒有立場來處理,因此我們必須在這裡講好原則。
所以我要特別澄清,即便現在是一個辦法在協調的時候,整個在制定的過程,勞委會、經濟部、國防部、教育部都在裡面的,所以今天在談這一個問題的時候,內政部是主管機關,沒有錯,這一個議題大家都講了,就勞動部的立場沒有要增加七天假,就內政部的立場,要訂《國定假日法》也無法達到增加七天假的目的,但是如何對外說明跟如何跟他們(講),這個不是內政部單方面出來面對,雖然剛剛說協辦也可以出來面對沒有錯,畢竟那個責任不一樣,所以我們很堅持這樣的概念。
我們在談一個問題的時候,並不是哪一部,其實就內政部很多法律在制定的過程,一定會協調各部會同意並作出結果,並不會是內政部單方面的。
對,至少還我七天假的部分一定要勞動部。
對,並不是他們躲在後面。
基本上來講,我想政府機關如果這樣寫,到最後的問題無法解決,我可以就我們主管的說明,但是我剛剛提過了,他們的訴求、要求要怎麼樣,我剛剛講了,這裡面也是從勞工議題這樣延伸過來的,因此我們還是非常堅持勞動部也要參與。
但是我覺得回應的補充很重要,我們很堅持勞動部要跟我們一起協辦,並不是內政部單方面回應。
將來成案之後,還是要跟他們面對面來談這一些問題。
像今天提到還我七天假,最後再訂《國定假日法》,這個是兩個相關聯的沒有錯,要訂《國定假日法》的部分,要我們來說明是可以的,但是及勞資協調,不能要內政部處理、回應。
因為今天這一個議題是雙方都有意見,也就是對外說明,內政部跳到前面來處理,也沒有辦法解決勞工的政治風險這一塊,因此我們還是非常堅持,這個部分還是要勞委會共同出來面對。
我報告一下,內政部在訂紀念日、節日的時候,都是協調相關主管機關訂定的,像我剛剛講的勞工放假,這個都是長期以來是勞動部(勞委會)處理的。
勞資要七天的部分如何回應呢?因此我們在這一個部分是在談說,今天為了回應這一個議題,需要兩個部會一起來處理,並不是內政部單獨跳出來處理這一個問題。
也不是說「還我七天假」的問題,我們是來看成案的訴求回應,我們剛剛提到就把兩個訴求擺在一起,也就是「還我七天假」、《國定假日法》,都是這樣的可能,既然碰到這樣議題的時候,如何來回應?必須對他們的訴求有勞動部跟內政部該回應的,如果今天一直講說當協辦,就內政部來講,只能就國定假日議題回應,國定假日目前就是這幾天。
我們的重點是放在國定假日,但這個議題並不是立一個《國定假日法》的問題,而是對於這一個議題如何回應的問題,因為要回應,並不是內政部單方面適合回應的。
就他的命題來講,其實他的訴求就是「還我七天假」。
我們認為這一個法就此議題來講,這裡面涉及到《國定假日法》、「還我七天假」,因此內政部對於這一個議題,我們主責在國定假日法,但這裡面涉及到「還我七天假」的部分,還是要由勞動部的主管機關處理,因此我們認為這個還是要雙主管機關。
回過頭來談,因為民眾在提案時,他們不曉得,他們會把很多不同的元素混在一起,像「還我七天假」跟「《國定假日法》」,我們知道訂定《國定假日法》的時候,並不會還要說還要給他七天假。
第二個部分要談的是,其實在我們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裡面,從來沒有婦幼節,因為為了週休二日,把一些假日都整合掉,憑良心講,因為勞工那邊有人還是放一天半,或者是沒有放到兩天的情況,所以當初勞基法施行細則就有特別把一些假日規定在上面,這些假日在紀念日節日實施辦法裡,老早就不放假了,但是勞基法還是有規定。
剛剛其實提到228的例子,228條例先是法務部主管的,由於條例規定2月28日要放假,因為是一個法律位階的規定,所以會一體適用。
是。
對。
對,依現況勞基法已明定依內政部規定放假,自會一體適用。
對,紀念日節日實施辦法所訂假日,都是協調相關主管部會及會商工商團體訂定的。
本來紀念日跟節日法制化的這一件事,我們推動了很久,惟以目前來講,有關於勞資這個部分沒有辦法整合,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的部分,還要分有無週休二日、無週休二日的狀態處理,包括各界沒能形成共識,後來覺得那個處理很困難,包含勞資是在永遠沒有辦法整合的情況下,所以我們也覺得既然現行可以運作了,就維持既有機制運作。
至少那邊彈性可以處理的,因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只是命令位階,相關法律當然可以依循也可以自己規定。
之前勞基法施行細則訂有勞工放假的紀念日及節日, 現在勞基法已改為依內政部訂定之假日放假。
就如我前面所講的,一旦制定《國定假日法》,各公私部門一體適用,相關部會也不可能再以法規命令去訂定彈性作法。
這個議題其實包括勞資爭議等等,並不是內政部適合介入的情況,我們認為這一個案子只是提案,將來立法也不見得會立法,但是必須要部會共同協調跟處理這一塊的問題。
所以我們認為就概念上來講,提到《國定假日法》,內政部當然要承擔,但如果制定《國定假日法》,法律明定的放假日具全國單一致性的,它不可能在法律中規定勞工可以例外多個七天假,當然也不可能各行各業都增七天假,因為完全沒有彈性,所以說如果立了《國定假日法》將會產生更大的爭議。
如果今天要談到恢復七天假,並不是所有的問題從制定國定假日法可解決的,但對於勞工朋友訴求七天假的問題解決,包括是否落實週休2日的問題,則是需要透過勞基法來解決。
爭議非常大,要從紀念日、節日實施辦法提升位階到法律,內政部已努力多年,這裡面涉及諸多節日都要重新檢討,共識並不易達成。倘只訂《國定假日法》,紀念日及節日是否又另外訂定,至於哪些節日要放假,仍然是爭議的根本。
這一個案子目前已經提出來了,前提是因為要求恢復七天假,所以要訂《國定假日法》,這部分是要兩個部會共同處理,要內政部來訂《國定假日法》,基本上就是把既定有共識的節日放假日放進來,包含週休二日天數加國定假日合計的放假天數,大概是115至116天。
本議題的訴求是「還我七天假」,基本上並不是單純的訂《國定假日法》為唯一考量,如果要制定《國定假日法》,全國公私部門、各行各業均要一體適用,如果可以增加七天的話,各行各業都增加七天假,所以就內政部的立場來講,這裡面的訴求主要是當初勞基法修法的問題所衍生的,也就是一例一休相關問題的解決,並不是單純訂《國定假日法》就可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