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贊同孫律師的說法,台灣的法學教育其實是在培養學者,尤其是法研所更是如此,幾乎在法研所的課程中,都在訓練學生如何成為學者,而不是在訓練學生成為一個法律實務工作者,法律實務工作者的訓練,往往都是在進入實務後繼續學習,不然就是我們必須在現有的法學理論教育內,灌入法學技職教育的課程。我們在學校的法學教育中,都是在討論法學理論,哪怕是所謂實例案件課程 其實也是在把實例問題套入法學理論,沒有老師會教學生如何法律諮詢(其實很多教授自己也沒有接受當事人諮詢的能力)如何寫書狀。畢竟培養技職能力跟理論能力 從頭到尾就是兩回事,想成為一個像林孟皇法官樣的好法官,不是在學校讀《羈押魚肉》就可以做到,是需要專業的法官養成,同理,律師也是,在學校每天讀《嗜罪人》也不會變成台灣梭倫,沒有去接受過專業律師的養成,就不會成為一個律師,至於法律人只會考試?其實不是這樣的,是台灣社會很悲哀地認為,台灣的法律專業只能透過通過國家考試來應證。是這個社會長期養成的價值觀告訴我們,只有考過國考的法律人,才有法律專業 考不過國考的法律人,就只是個懂法律的大學生而已。去年支付命令修法時,我個人遇到最嚴重的問題是,我自己遇到最大的外界抨擊時,很多法律人拿我的學經歷來跟吳從周教授比較,他們跟我說,人家是司法官及格,我只是律師及格而已,憑甚麼說自己是對的,吳教授的主張就是不對的,但當我跟他們說,我講的不是我講的,是國昌老師也這樣講的時候,他們就閉嘴了,這也是體現出我國法學教育有個無形的價值觀,考上司法官的高於考上律師的,又高於法學生,而且這種價值觀隨著律師錄取率越來越高而更加嚴重,台灣的法律人其實某程度很儒家思想啊,老師嘴巴上都要大家追求真理,但事實上老師不允許學生在上課報告時講出老師不喜歡的見解,專業的傲慢其實跟職業沒關係,是人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