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其實現在對違反者最大的懲罰是公布,我們現在提出的方案並沒有這一條,違反的是累次處罰,像勞基法也有這一條,對於違反者主管機關可以公布雇主的姓名,食品衛生管理法也有這一條,食品衛生管理法也有說如果違反的話可以把廠商的名稱或者是負責人的姓名、基本資料及違反情節公布出來,我以前有研究資訊公開法,其實我認為資訊公開是發生很大的制裁效果,廠商怕幾萬到幾萬,他都認為是小事,但一旦被公布,有二種方法,假設一般資訊的公開,像新聞資訊的披露是行政資訊的主導,那並不是處罰,這並不是行政罰,法律授權說違法者公布,那個可以訴願,一個是偷偷披露給記者披露出來。另外一個是違反的時候就公布,因為市場經濟的問題殺傷力很大,會比處罰得還厲害,因此這一點我認為財政部可以考慮看看,只有罰幾萬是沒有用的,我認為可以大量在報紙上公布廠商負責人姓名或情節,把你的資訊公開作為最大制裁的方向,我想基本上對財政部今天提出來的配套措施認為大部分可行,因為認為大部分都參考過外國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