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我當然支持,因為本來本身就很困難,上次也為了這個有特別拜訪過工程會,也非常謝謝工程會同意至少在工程會的網站上,也就是共同供應契約增加「社會創新企業」的類別,因為有這個類別,才把東西放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