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點、第三點及第五點其實不符合的,我們只有找到「廠商資格條件複雜」,因為臺灣並沒有針對社會創新型去定義,國際上也沒有針對這個來作明顯的定義,因此我們採取「廠商資格條件複雜」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