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隱私權的認證標章就可以拿來當作表彰,我覺得這一步太快,取得這樣的標準或驗證,真實的意義不在於現在立刻就可以說,絕對不可以被處罰,當然意義不在這邊,最重要的意義是蔡政委有提到很重要的觀點,這其實是自律管理的模式,在還沒有面臨法律訴訟之前,我願意用一個比較嚴謹的方式來做,這個過程、方式可以公開、透明向大家說明,如果未來在法院有個案依據的話,我覺得因為這個有比較清楚檢視的依據進行,先不論是後面認定的結果為何,我們當然是期盼給外界達到一個這樣驗證的流程至少可以證明做這一件事並不是故意要去違反法律等等的思考模式,其他進一階段因有驗證過程,所以輕而易舉卸除所有的舉證責任,我認為這個還是回到法院,舉證責任在第一階段會先由被告(機關)說明你的東西去識別化的程度如何,就像今天所說的事實該如何做,若經過一個階段這樣的舉證明確之後,就看法官怎麼樣去做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