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是可識別性一共有三個點,非常好,這個是個人資料去識別化驗證標準規範的說明裡面,非常詳細在第6.2.4/5/6/7/8有一個實作指引,作了很明確的定義。接著評鑑風險有提到一件事,重現性風險、…都要考慮。有一件事非常重要,如同剛剛王博士與蔡老師有再三提到要考慮外部的問題,如果我們用擇一法的話,外部的這一件事是並沒有考慮到的,所以在公式上我們就直接採用20或者是文件上所提到的數字,未來可以給法院接受,因為有學術依據。但完全踢掉的話,我們認為完全沒有辦法接受,因此整個資料做完又要再重做一次,比如這是財政部的資料,但台北市不會用這麼粗的單位,而是用這麼細的單位發的時候,是不是就會被對出來的問題,因此假設資源可用性又要再被檢證一次的時候,適合不適合在這個公式中被踢掉,這個要想一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