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同一時間内我個人無法兼顧司法院與最高法院的刑訴研修,最高法院有派一位委員參加司法院的刑訴研修會,他隨時將修改過的議案提出來供我們參考,司法院研修會似乎偏重於當事人的色彩,但採職權主義的部分也不少,最高法院也不採純粹的當事人主義,份量大概比他們多一點,這點有所不同,但證據法則上可說是大同小異,主導權、審判、起訴狀一本主義等方面,有一些出入,開會時我們會隨時提出來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