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三之提案3. 係指偵查中拘票、搜索票由法院簽發;而提案7. 之「強制處分採行令狀主義」,實質内容與提案3. 相同,二者是否合併?以提高議事效率。
二、二—三提案6. 似不必討論,因依現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檢察官對不服從指揮之司法警察有直接懲戒權,非僅有移送懲戒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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