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已有共識之議題或司法院已經在進行之議題,除非作法有問題須討論者,否則應不必列入議題討論。第三組議題爭議性不大,我建議如果還有其他漏掉的議題未排入,不妨暫時擺在第三組,或是不要硬性規定一定要四組,也可調整為三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