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關「公證、鄉鎭調解、仲裁業務的主管機關」、「將軍事審判的改革納入研討範疇」及「討論司法官時,務必將檢察官的考訓與待遇納入考量」等三個議案,決議不列入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研討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