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對最高法院所提出之議題沒有意見,但司法完成之前的過渡時期應如何處理呢?建議在討論刑事訴訟制度及其配套措施的同時,應架構過渡時期處理之程序,大家凝聚共識逐步朝理想推動,因此,經過措施的處理是否亦請一併納入議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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