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内部的組織架構看,在法院系統中,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都是終審法院,而大法官應是接近憲法法院的地位,如果要大法官參加,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懲會也會要求參加,我個人覺得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