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跟性侵害的部分,我認為這兩個部分,其實看護工的部分要特別小心運用,因為在看護的過程中,常常都會有肢體接觸,像換衣服、洗澡及換尿布等等,往往這種時候對於性騷擾跟性侵害的認定是很容易被誤解,因此我才認為既然這個法規我們根本無法得出有這種情況,其實就換一個雇主而已,不需要換到一個工作類別,因此我們認為這樣的規定反而會給移工比較不良的動機產生,而且真的沒有必要,這個是屬於合法轉換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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