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又遇到一個問題,如果三個月之後沒有查到,這樣就傻傻地等,等到出境才可以聘下一個,很多時候真的不是雇主的責任,就算提供很好的時數環境,這其實都不是我們造成的,這永遠是雇主在承擔,這就是最原始討論這個提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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