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部分,有關於法律位階的問題,據我所知,目前以基本法為法規名稱,而且與國家公園經營管理比較直接相關的是原住民基本法,原住民基本法跟國家公園法兩者規範內容是有些不同的。針對這些不同地方,法務部已提出原則性的解釋,認為兩個法基本上可以是互相補充的;換句話說,任何一個行為都要同時符合原住民基本法和國家公園法,兩者並不存在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沒有哪個法特別優先的問題,除非法條當中有排除條款,否則就兩者都要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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