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的地檢署或法院有需求要請警察協助,我們透過行政程序法,用行政協助的方式,而不是用「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回歸到機關跟機關是平等、合理的狀態,我們是用行政協助的互相合作方式,而不該用「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這種上對下、不平等的方式來調度指揮。地檢署、法院、警察機關三者是平等的、合作的夥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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