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檢察署組織法公聽會當中,我們去當黨產會顧主委有提到一個問題,委員問我們一個問題:「檢察官為什麼不學日本的檢察官,起訴的定罪率是99%,你們才96%,才差3%。」,我只跟委員報告:「日本的檢察官原則上沒有被告的自白,幾乎不敢起訴。」,請問各位,這樣的狀況,台灣國民可不可以接受?我如果跟日本檢察官一樣,我可以達到非常高的定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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