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語」的部分,第76條是這樣規定,如果廢止的話,用語要怎麼修正?像「檢警互助辦法,以法律另訂之」,這個我們就會相應作配套修正,這個又牽扯到當時審檢分立的時候,說真的搞不清楚,為什麼一些法律的主管機關一些是我們,最近因為司法改革會議,我們曾經有研究過當時為什麼這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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