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點,獎懲的第一個部分針對兩個單位可以獎懲,一個原本的單位、一個是檢察官(1.1),針對這個部分的問題;(1.2)實務上的問題是獎懲、獎金的分配問題,這是比較次要的問題;(1.3)還會衍生到其他的不同主管機關,因為主責的機關不同,因此這個部分會有一點牽涉到,但我們還是專注於原本機關、檢察官的部分,剛剛提案人有提出解決辦法,因此這一個部分我們再對焦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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